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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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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0年八月六日) 晋司字(1990)第29号 各地(市)县(区)司法局、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我省贯彻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下发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与司发【1990】043号文件共同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省司法厅。 附:1.山西省贯彻《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实施细则。 2.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司发【1990】043号文件。 山西省贯彻《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司发【1990】043号《关于下发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律师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按照两部一局(1990)043号文件和本细则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向委托人收费。 第三条 律师业务收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立户头,按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收支业务。经批准实行了自收自支管理的,其收入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 第四条 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签约费、手续费、咨询费、代书费、代理费、辩护费、交通费、补助费等一切费用都必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核,由会计收支、结算。 第五条 解答法律咨询,制作法律事务文书向当事人收费,应出具收据。 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行政案件、担任法律顾问、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均需由事务所和委托人签订有关委托合同,写明委托事项、收费依据和金额、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 律师解答法律询问,可根据咨询内容计件收费,也可根据用时长短计时收费;涉外法律事务的咨询一般按用时长短计时收费。 解答疑难复杂的法律询问,可适当增加收费数额,但最多不得超过收费标准的两倍。 第七条 制作法律事务文书,一般按"收费标准"第二条的规定收取费用,在为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制作法律文书时,可适当增加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收费标准的两倍。 制作法律事务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工本费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同行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八条 律师办理一审刑事案件或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刑事案件: 初级律师办理每件收30-100元; 中级律师办理每件收30-150元; 高级律师办理每件收100-150元。 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刑事案件: 初级律师办理每件收30-40元; 中级律师办理每件收30-50元; 高级律师办理每件收40-50元。 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刑事案件的标准进行收费。 第九条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 初级律师办理每件收70-100元; 中级律师办理每件收70-150元; 高级律师办理每件收100-15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应按下列标准收取办案手续费: 初级律师办理每件收100-150元; 中级律师办理每件收100-200元; 高级律师办理每件收150-200元; 在收取手续费后按下比例另加收费:(见表一) 表1 办理涉及财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元)
第十条 律师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代理参与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每件按下列标准收取手续费: 初级律师办理每件收100-300元; 中级律师办理每件收100-500元; 高级律师办理每件收200-500元; 在收取手续费后,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见表二) 表2 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收费标准(元)
第十一条 处理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收费: 表3 行政案件收费标准(元/件)
其它行政案件由双方协商收费。有财产争议的,除按上述标准收费外,另参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不再含手续费)收费;对疑难复杂的行政案件,可酌情增加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两倍。 第十二条 律师受聘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公民个人等担任法律顾问,双方协商,可采用下列不同方法确定收费数额: 一、每月有明确的工作任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月服务工作日)的,可在签约后,以下列标准按月固定收费:(附表四:"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收费标准表") 表4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收费标准表(元/件)
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担任法律顾问,在不超过企业法律顾问收费标准基础上,由双方协商收费。 为"三资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参照上述标准适当增加收费,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二倍。 在为上述聘请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简易法律事务所是指:除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所外,还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公民个人5000元以下的、企业(三资企业)单位一万元以下的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事务。办理较复杂的或涉及经济关系争议标的超过免收界限的法律事务时,可按该项法律事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并免收手续费。 二、聘请单位每月无固定法律事务或无固定要求服务时间,而是根据实际需要,律师随时提供服务的,可按每年交纳200-300元签约费后,另按律师为顾问单位或个人承办不同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情况,参照不同法律事务收费标准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收费,并免收手续费。 三、专项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参照办理疑难复杂经、民案件的收费标准协商收费数额,并签订专项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 不分律师级别每件收2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可在不超过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基础上,由双方协商收费。 办理疑难复杂非诉讼法律事务,可酌情增加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二倍。 非诉讼法律事务转诉讼后,应当加收手续费。 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事务,不分律师级别每件收费500元; 办理疑难复杂的资信调查、律师见证、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事务,可酌情增加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二倍。 审查、起草、修改经济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根据实际工作量或按合同标的数额度一定比例由双方协商收费。按合同标的收费的标准是:
第十四条 律师承办业务的"标的大小"是计算收费的重要依据之一。 凡提起诉讼的以人民法院立案时审定的诉讼标的为准进行计算;非诉讼调解和由律师代理诉讼的,以当事人争议的数额进行计算。 律师业务收费原则上在接案时一次收清。 第十五条 委托人指定律师解答法律询问、制作法律文书和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可按该项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的上限收费数额收费。 第十六条 律师办理可适当增加收费数额的疑难复杂法律事务主要是指: 一、民事案件中:具有三人以上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在诉讼或非诉讼过程中技术性较强的案件;知识产权、智力成果类型的案件;涉及县以上政府、地市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的案件;各类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以及其它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反革命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渎职罪案件;数罪并罚案件;被告在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自诉案件;以及起诉书指控情节特别严重,数额巨大的其它案件。 三、经济案件中:标的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破产、需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被告进行诉讼的经济案件;联营企业的纠纷案件;合伙经营的纠纷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它比较复杂的案件。 第十七条 律师办理各类涉外案件和涉外非诉讼法律事务,按照《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确定收费。 第十八条 律师异地办案,除按规定的标准收费外,应由委托方按照有利于律师工作、保密、安全和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负担律师的食宿、交通等费用。 食宿、交通费的支付方式: 律师与当事人同行的,律师的交通、食宿费由当事人负责;律师不得再向当事人直接收取费用。当事人需回原单位报销的,律师应在差旅费全部支出单据上签字。 当事人不与律师同行的,律师的差旅费,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商定合理标准,由当事人预付给律师事务所,律师返回后,经主任审核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律师事务所报销。 第十九条 减免收费应由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决定。 第二十条 非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办案中止,委托人要求退案(退费)时,应由委托人写出书面申请,由承办律师如实注明案件办理进展程度及付出的实际工作量,律师事务所主任根据以上情况决定收取一定费用后,余额退还给委托人,主任办理的案件需退案时由所务会决定。 非因律师的原因,委托人要求退案时,一般不予退费。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得收取各类诉讼代理费、刑事辩护费;乡镇法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刑事辩护费。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列及事项,仍按照《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与司发(1990)043号文件即《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共同实施。 一九九0年五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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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5-02 07:37:49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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