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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律师事务所人员禁止穿着警服的通知 |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晋司计(1992)第53号 各地、市、县、区司法局省直厅直属有关单位: 近期发现我省部分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人员擅自购买和穿着警服,少数公证律师人员穿着警服办案、办证,这不仅直接违反了司法部有关公证、律师人员的着装规定,而且对社会也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公证、律师人员的形象。为此,省司法厅重申:公证处、律师事务所人员着装要严格遵照司法部(88)司发计字第010号《关于专职律师、涉外公证人员制装的通知》规定执行,禁止穿着警服,请各地市司法局、厅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公证处、律师事务所进行一次检查,对穿着单位和人员做好工作,坚决禁止继续穿着警服。 |
时间:2009-05-01 10:01:5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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