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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晋司律(1995)第121号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望各所认真组织学习讨论,领会精神实质,认真贯彻实施。本《意见》在试行期间,如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依法律法规执行。请各所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根据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司法部关于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和省政府转发的省司法厅《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为确保律师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现就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律师人员的管理 (一)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产生和罢免由律师会议决定,选举、罢免主任的会议须由省厅律管处派人参加,选举的结果报省司法厅批准。主任离职必须通过离任审计方可离任。 (二)各所招聘的专职、兼职、特邀律师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以前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30天内一律补签,否则不予注册。 凡招聘的行政辅助人员,一律签订聘用合同,并明确规定在聘用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三)各所的专职律师(包括聘用的专职律师)、兼职、特邀律师的比例为:专职律师占50%以上;兼职、特邀律师的比例控制在全所执业律师人数的50%以内,不得突破。现已突破的,暂不发展兼职、特邀律师,以逐步提高专职律师比例;院校律师事务所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但只能聘用本院校的兼职、特邀律师。本院校人员在其他所担任兼职、特邀律师的,或非本院校人员在院校所担任兼职、特邀律师的,一律在本意见下发后30天内办理转所手续,违者不予注册。 (四)各所招聘律师,须经该律师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司法局和地、市司法局律师科同意,报省厅律管处批准。凡不符合此项规定的,一律在本意见下发后30天内完善手续,违者不予注册。 (五)凡辞去出职的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其个人档案一律交人才交流中心。各所应在本意见下发后60天内依照本条规定办妥律师人员的档案关系,今后新吸收的人员的档案一律按此规定办理。 (六)任何律师都不准跨所办案,或为他所介绍案源从中提取介绍费,否则,一经查出,将没收其所得,并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予以处分。 (七)各所应如实填写律师的执业证申请表和年度注册登记表,并认真审查上报审批,对弄虚作假,除追究该所主任的责任,并予通报批评外,对律师不予注册。 (八)加强律师的思想政治工作。每个律师事务所要有一主任负责此项工作,经常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反腐倡廉教育。律师事务所在一年内有二人以上受到惩戒的,对该所处以停止整顿的惩戒。 二、律师机构的管理 (一)律师事务所只许在批准机关批准的执业场所挂牌,不准在其他地方挂牌,也不准在执业场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事机构。凡在被批准的执业场所以外的地方挂**律师事务所"接待处"、"接待站"、"办公处"、"办事处"、"业务联络点"等字样的牌子的,在本意见下发后30天内将牌子摘除。 (二)律师事务所只许在执业场所办理收案收费手续,不许将盖好印章的收据和有关法律文书交给本所律师异地收案收费。 (三)律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到市区以外设立分所的,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执行。 (四)律师事务所不得准许没有本所律师工作执照的人以本所律师名义履行律师职务。律师所给本所律师以外的人出具办案手续,视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的惩戒。 (五)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律师业务人员,需报省厅律管处备案。实习人员不得单独履行律师职务。 (六)各律师事务所应坚持律师汇报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以发挥律师事务所的整体作用。 (七)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在所里设立若干行政、业务部或组,但不得刻制印章。内部机构设置及负责人情况应报省厅律管处备案。 (八)律师事务所在报纸、电台或电视台发表声明,招聘启事、刊登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应报省厅律管处审核。 (九)律师事务所的迁移、合并、分立、停业、终止,应经省厅批准。 (十)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健全如下制度: (一)律师人员会议制度; (二)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三)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约; (四)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和减免制度; (五)财务管理和分配制度; (六)律师事务所公章和法律文书、使用登记制度; (七)收结案审批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 (八)律师被投诉的受理、答复、监督制度; (九)律师年审、考核、注册登记制度; (十)律师过错赔偿制度; (十一)律师事务所公物登记、使用制度; (十二)律师培训制度; (十三)律师奖励制度; (十四)其他必要的制度。 以上各项制度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0天内建立起来,并经全所律师通过后汇编成册,律师人手一册,并报律管处备案。 三、财务管理 各律师事务所要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起既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又有利于律师事业长远发展的分配制度。 (一)应按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协议收费的,应坚持完全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各所应按规定开设银行帐号,收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律师个人私自收费的,将依有关规定处理。 (三)按期纳税和上缴司法行政管理费、律协会费,厅律管处凭厅财务室和省律协开具的缴款凭证办理年检注册。凡少交、滞交管理费、会费的,不予年审注册。 (四)聘用的兼职、特邀律师的办案提成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律师事务所必须设储备基金,储备基金不得少于业务收入的10%,并且不经省厅律管处批准,不得动用。 (六)各所要自觉接受审计、财务部门的检查,每年都要经省厅指定的审计事务所进行有偿审计。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0天之内提出复议,复议结论必须执行。 四、加强请示报告 (一)建立省直律师事务所主任联席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律师事务所主任联席会议,学习有关文件,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二)办理重大案件,如涉及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的案件,以及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及时报告省厅律管处。 (三)各所都要指定一人负责统计工作,每月按时上报统计表。凡不及时上报的,予以通报批评,经批评仍不改正的,不予年审注册。 对于不如实上报业务数字,尤其是不如实上报业务收费额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缓解注册处罚。 (四)各所应建立值班制度,设值班电话,值班电话号码应报省厅律管处。 (五)各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非法侵害或者因刑事、行政违纪等问题受到公安、检察、法院、行政等机关的侦查、调查、限制人身自由的,该所主任应及时向省厅律管处报告,在问题处理后再正式书面报告。 (六)各所每年年终,应将全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省厅律管处和省律协。 |
时间:2009-04-26 11:31:1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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