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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批转省司法厅《关于1994年度律师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 晋职改办【1994】45号 各地、市职改办,省直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省司法厅《关于1994年度律师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安排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安排意见要求,认真搞好今年律师专业职务评聘工作。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1994年度律师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晋职改办[1994]45号 为进一步完善律师专业职务评聘制度,调动律师人员积极性,把律师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纳入经常化轨道,根据国家人事部和省职改领导小组有关职改文件精神,现就1994年度律师专业职务评聘工作,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完善机构,抓紧部署 各地市要按照省地两级职改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尽快完成对律师职改指导组和各级评审委员会的调整或重建工作,并及时报省厅备案。凡巳调整完毕的,要以现行文件精神为依据,坚持标准,按照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开展律师职务评聘。 二、评审条件、评审范围和申报方式 1、进入律师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后,必须严格按照《律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标准条件评审。首次评聘时省厅下发的《关于贯彻<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不再适用,申报相应职级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本专业学历和资历。 2、参加律师专业职务评聘的范围是94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律师工作执照并进入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人员(含聘用的专职律师)。 3、达到国家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专职律师,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经批准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者外,不再搞"评退"或新评审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参加评审。经批准延缓办理离退休而参加律师职务评聘时,应附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缓离退休的文件。 4、88年以后新增设的律师事务所和编制以内新增律师人员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向当地职改部门申请下达专业职务岗位数额,以确保按时参加律师职务评聘。 5、经批准开办,属于不占国家编制,不占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的以及占国家编制但实行自收自支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律师工作需要,并参照任职条件,提出高、中、初级岗位设置意见,按省职改办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6、申报评审的方式。本单位根据经核定的职务结构比例或空缺岗位职数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在此基础上,填写呈报并提供评审材料,提出推荐意见,在此基础上,填写呈报表并提供评审材料,报送主管司法局审核,并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高级的需经地市职改办审核推荐。 三、申报材料 (一)个人申报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审查原件、然后由地市司法局统一复印,并加盖公章); 2、《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初级4份、中级6份、高级8份); 3、89年以后承办的各类案件卷宗(初级3份、中级6份、高级10份); 4、聘任现职务以来发表、出版的各类法学论文(著)、调研文章、案例分析等材料(中级不少于2篇,高级不少于3篇); 5、晋职培训结业证与专业培训考试成绩(原件、地市复印); 6、外语水平证书、证明(申报中、高级职务者提供;申报高级职务的经省司法厅统一考试); 7、个人获奖或荣誉证书; 8、其他需提供的证明。 (二)所在单位申报材料 1、单位推荐意见; 2、单位应采取民事评议的办法,并需附本单位民主评议原始记录和民主测评表(注意保密); 3、对申报人员的思想作风、执业纪律、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实绩的考核考察意见和组织鉴定; 4、申报人员92-93两年承办律师业务总量、分类明细统计及论文(著)的证明; 5、专业知识和外语培训考试成绩; 6、根据人事档案摘录的工作简历及从事律师或相近律师工作经历的证明; 7、申报人员的工资情况和奖惩情况证明; 8、曾任何种专业职务的证明; 9、占用专业职务指标的证明材料。 四、时间安排 鉴于各地职改工作进度不一的实际情况,省厅要求各地市认真组织,抓紧实施,具体分段作业时间由各地市司法局与地市职改办商定要抓紧中初级职务的评聘,推荐高级职务者应于8月10日前上报省厅律师职改办,经省高评委专业审核组审查后,提请省高评委评审。 省直律师事务所申报中初级律师职务,应于8月底前报省厅律师职改办,以备审查提请高评委评审。 |
时间:2009-04-25 09:31:4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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