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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为深化改革加强宏观调控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紧急通知 |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日) 晋司律(1993)第145号 各地(市)、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司法部有关通知精神,当前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针对我国当前经济情况提出的深化改革,加强经济宏观调控的有关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积极为深化改革和加强经济宏观调控,整顿金融秩序,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要充分认识、为加强经济宏观调控,整顿金融秩序,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金融领域的法制建设,严肃金融纪律,维护中央对宏观经济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贯彻司法部的部署和要求,特作如下通知: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与政府有关部门、金融部门联系,主动提供法律服务,并通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金融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干部、职工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能力,促进经济,特别是金融系统的法制建设发展。 2、应积极协助各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做好回收贷款的工作。对于投入房地产的到期和逾期信贷资金,应努力协助追收,并根据情况,及时进行诉讼保全和进入诉讼程序。但对于投入交通、能源等基础项目的到期和逾期信贷资金,如借款人暂不能偿还,以作出贷款重整协议为宜,切勿轻易采取财产保金,更不能影响项目的进行。 3、在提供法律服务中,要认真分析研究金融市场出现的各种错综复杂的情况。如:银行与其所属实体之间的借贷关系中各自的法律地位及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银行系统中分银行之间的法律地位及互相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行拆借与贷款之间的区别;贷款抵押物的真实性及可执行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的合法性及其风险;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出的票据的合法性及兑付中出现的问题;贷款利率的合法与非法;资金流转中的非法活动等各种情况,并针对具体情况,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4、在为加强宏观经济调控服务过程中,律师应旗帜鲜明地维护国家资金的安全,严紧为抽逃和变相抽逃国家资金,非法集资等违纪、违法行为提供法律服务;对于在金融活动中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要坚决揭露,并努力为避免和减少国家资金的风险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5、在为加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社会效益,严格执行收费规定,严禁乱收费、超标准收费。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
时间:2009-04-24 17:00:4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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