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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山西省司法厅 关于转发司法部、人事部《关于举办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通知》的通知 |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晋职改办(1992)161号 各地市职改办、司法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司法部、人事部《关于举办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通知》(司发通[1992]094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所属单位及报考人员,有关具体考试事宜将另文通知。 司法部、人事部关于举办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司发通(1992)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司法厅(局): 为促进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提高法律顾问人员的素质,使法律顾问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司法部和人事部决定,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二日至十四日举行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本次考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均按《关于举行1992年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通知》([91]司办字77号)和《关于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职发[1992]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请各地接此通知,抓紧做好各项考试工作。 |
时间:2009-04-14 18:21:2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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