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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司法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举行1992年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通知》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五日)    晋职改办(1991)26号

各地(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省直各委、办、厅、局职称改革办公室:

  现将司法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举行1992年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通知》([91]司办字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1992年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报名、考场设置等有关事实,由省司法厅另文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举行1992年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通知
(91)司办字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司法厅<局):
    为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提高法律顾问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兹决定于1992年举行首次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2年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
    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司法部共同领导。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试题、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司法部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印制试卷和考试的组织工作,检查各地的考试准备工作。    
    各地的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改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人事或职改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有关考试工作和合格人员的发证工作。司法厅(局)负责考试报名,考场设置、监考、判卷、录取等具体组织工作。
    二、报考人员条件。
    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报考人员的条件。1992年的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仅限于企业、事业单位(含按事业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中已在法律顾问岗位工作的人员。军事法律顾问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律顾问暂不参加1992年的考试。
    三、报名时间。
    应考人员于1991年11月15日至30日,持本人身份证和本单位介绍信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报名。中央部委在各地的直属单位的法律顾问人员,参加当地的报名和考试。
    各司法厅(局)务必于1992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报名情况和考区、考场分布报司法部律师司。
    四、考试时间。
    1992年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定于4月25日至27日进行。    
    五、考试科目。
    1992年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分为五张试卷:第一试卷为企业管理知识,第二试卷为综合法律知识,第三试卷为程序法,第四试卷为经济法,第五试卷为法律顾问实务。凡应考人员必须参加全部五科考试。考试的内容范围详见《1992年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大纲于1991年10月底前公布。
    六、发证。
    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五门成绩均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请各地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和司法厅(局)接此通知后,认真研究具体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切实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考试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告司法部律师司和人事部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

                                                           司法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
                                                                  1991年10月18日

时间:2009-04-14 17:59:1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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