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五日) 晋职改办(1991)26号
各地(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省直各委、办、厅、局职称改革办公室:
现将司法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举行1992年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通知》([91]司办字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1992年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报名、考场设置等有关事实,由省司法厅另文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举行1992年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通知
(91)司办字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司法厅<局):
为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提高法律顾问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兹决定于1992年举行首次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2年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
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司法部共同领导。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试题、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司法部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印制试卷和考试的组织工作,检查各地的考试准备工作。
各地的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改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人事或职改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有关考试工作和合格人员的发证工作。司法厅(局)负责考试报名,考场设置、监考、判卷、录取等具体组织工作。
二、报考人员条件。
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报考人员的条件。1992年的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仅限于企业、事业单位(含按事业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中已在法律顾问岗位工作的人员。军事法律顾问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律顾问暂不参加1992年的考试。
三、报名时间。
应考人员于1991年11月15日至30日,持本人身份证和本单位介绍信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报名。中央部委在各地的直属单位的法律顾问人员,参加当地的报名和考试。
各司法厅(局)务必于1992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报名情况和考区、考场分布报司法部律师司。
四、考试时间。
1992年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定于4月25日至27日进行。
五、考试科目。
1992年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分为五张试卷:第一试卷为企业管理知识,第二试卷为综合法律知识,第三试卷为程序法,第四试卷为经济法,第五试卷为法律顾问实务。凡应考人员必须参加全部五科考试。考试的内容范围详见《1992年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大纲于1991年10月底前公布。
六、发证。
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五门成绩均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请各地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和司法厅(局)接此通知后,认真研究具体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切实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考试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告司法部律师司和人事部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
司法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
199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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