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2月21日 司发函〔1992〕480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苏司研(1992)第18号函收悉,现批复如下:律师事务所在同台湾律师机构建立业务联系时,律师事务所不得用有“国际”、“涉外”字样的名称,与之建立业务联系的台湾律师机构的名称亦不应有“国际”、“涉外”字样,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此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21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