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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
(1993年12月29日 司发通[1993]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收养公证书 ( )××字第××号
收养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送养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县××乡××村。
格式二: 收养公证书 ( )××字第××号
收养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
时间:2009-04-01 14:54:4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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