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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的通知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   晋司律(1993)第184号

各地、市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批复》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5]82号)以及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队伍执业检查,对当地法律服务市场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并重申:凡未经批准成立而又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坚决予以撤销;对个体开业的法律服务机构,一律予以取缔(含以法律服务为常业、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体人员)。

  检查情况望及时报告省厅。

  附:司法部《批复》

 

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5月10日《关于个人经营法律业务业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司基〔1993〕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业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5〕82号)及1989年、1992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业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业务业的主管部门,行使统一的审批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目前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业务所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它社会法律咨询业务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业务。

时间:2009-04-01 10:42:3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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