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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的通知 |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 晋司律(1993)第184号 各地、市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批复》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5]82号)以及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队伍执业检查,对当地法律服务市场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并重申:凡未经批准成立而又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坚决予以撤销;对个体开业的法律服务机构,一律予以取缔(含以法律服务为常业、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体人员)。 检查情况望及时报告省厅。 附:司法部《批复》
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
浙江省司法厅: |
时间:2009-04-01 10:42:3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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