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律师法类 »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山西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不同意湖南省政协、总工会、民主党派等机关团体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函》的通知 |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晋司律(1994)第197号 各地、市司法局: 现将司发函(1994)287号《司法部关于不同意湖南省政协、总工会、民主党派等机关团体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函》转发给你们。在此之前,有关机关团体申办的律师事务所凡与此文件精神相悖的应尽快理顺关系,与原单位脱钩,将律师事务所办成自律性的法人实体。为了保证律师公正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只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今后省厅及各地市不再审批类似的律师事务所。望各地市司法局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关于不同意湖南省政协、总工会、民主党派等机关团体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函
湖南省司法厅: 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机构,为了保证律师公正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只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均不得设立隶属于自己管理的律师事务所。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所说的“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组建律师事务所”,这里讲的团体是与法律研究与应用有关的社会团体,不包括各级工会、青年团、妇联组织及侨联和民主党派等社会团体。
三、根据我部关于律师工作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政协机关、社会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符合规定条件、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如愿意从事专职律师或自愿组建律师事务所的,可以在辞去现职后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4年09月06日 实施日期:1994年09月06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04-01 10:18:54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