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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司法部《关于鼓励留学归国人员从事律师工作的通知》 |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 晋司律(1993)第46号
各地、市、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司法部司发通(1993)011号《关于鼓励留学归国人员从事律师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司法部关于鼓励留学归国人员从事律师工作的通知
一、凡在国外取得法律、金融、对外经贸、房地产、知识产权、工商管理等专业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回国后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人员,无论到国办所还是去合作制所工作一律免试授予律师资格。 二、对那些曾因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敌对宣传影响,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的归国人员,一律不予追究;因非职业道德方面的原因被取消律师资格的,归国后从事律师工作的重新授予律师资格。 三、归国办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办所地点可以自由选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优先审批。 四、归国办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在分配制度上可以采取更为优惠的政策。带回的资金允许在一定时间内提回;可以给予一定的利润分配;离开律师事务所时也可以按一定比例分割财产。 六、回国人员出国办案及参加国际交流等活动不受限制,有关部门提供手续上的方便。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3年0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3年01月19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04-01 09:58:4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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