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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转发证监会《关于执行〈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一九九五年元月四日) 晋司律(1995)第1号 各地市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管理部门,司法厅(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有效执行《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你们转发各有关单位并督促遵照执行: 一、出具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均应当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二、出具的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应当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并有两名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的签名。 三、上市公司上报中国证监会复审的配股申请文件中应当附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 |
时间:2009-04-01 09:56:3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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