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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批复通知和〈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晋司字(1994)第2号

 

各地市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批复通知和〈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贯彻,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措施,注重落实。重点要抓好不占编制律师事务所的巩固和发展,做到审批一个,办好一个,尽快使我省律师事业的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

  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批复通知和《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           司发〔1994〕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并于1993年 12月26日由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务院批复通知的形式下达,要求我部“组织试行,并在试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把这项改革工作做好。”现将国务院的批复和《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准我部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律师工作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给律师工作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有力保证,注入了强大的活力,必将推动我国律师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各地要及时组织广大律师和有关部门的同志认真学习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国务院批复通知和《方案》的精神,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机遇,进一步深化律师工作改革,加快律师事业发展。

  目前律师工作面临着很好的形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去年六月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 精神,紧紧抓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给律师工作带来十分难得的机遇,解放思想,加快改革步伐,加大改革力度,使律师机构和律师队伍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去年新建律师事务所824个,新增加人员近2万人,律师事务所总数达到4900个,律师队伍总数达到近7万人。在刚刚结束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又为律师工作改革制定了新的目标,面对这样的有利形势,各地要根据国务院批复通知要求和《方案》中确定的改革目标、原则及各项措施,不失时机地进一步深化改革,狠抓落实,使律师工作在现有的基础上迈出更大的步伐。在贯彻中要结合当地实际,修订和完善各地的改革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注意抓好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推广;要针对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加以解决;要抓住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在实施《方案》中,尤其要抓紧制定与其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人事、财政、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律师工作改革的重视、支持,切实把律师工作改革引向深入,以加快律师事业的发展,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各地在贯彻国务院批复通知精神和《方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请及时报部。

  附件:1、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3)41号〕

     2、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

 

国务院批复通知

国办通〔1993〕41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报告》和《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送审稿)》 (司发报〔1993〕028号、04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现通知如下:

  原则同意《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送审稿)》请你部组织试行,并在试行中 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把这项改革工作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进一步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对发展律师事业提出了更加迫切和更高的要求。九十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关键时期,也是律师事业发展的关键时刻,我们一定要有时代的紧迫感和历史的责任感,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国民经济的总目标、总方针,加快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步伐,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律师体制,充分发挥律师在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中介作用,使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

  一、律师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律师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根本指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进一步解放思想,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机构的性质,大力发展经过主管机关资格认定,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积极发展律师队伍,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

  律师工作的发展目标是:在数量上,“八五”期间和本世纪末,律师队伍分别发展到75万人(专职律师5万人)和15万人(专职律师10万人);在质量上,要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律师队伍。“八五”期间,三分之一的律师事务所要有专业定向。本世纪末,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的律师要在现有基础上翻两番。在服务领域上,要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项目,使律师工作渗透到社会各个行业和各个领域中去。在运行机制上,逐步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建立起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使之充满生机与活力。

  律师要承担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三)担任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民商事活动及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活动的代理人,充分发挥在市场经济中的中介作用。

  二、采取多种形式,加速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律师组织机构

  (一)律师事务所是由执业律师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自律性机构。在自愿组合、民主管理的前提下,鼓励律师事务所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自行选择组织形式和内部管理及分配办法。

  (二)允许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和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组建律师事务所。这些律师事务所应当成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下的法人实体。

  (三)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占用国家编制和经费的律师事务所逐步向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方向转变。允许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继续实行原有的组织形式。

  (四)鼓励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在乡镇建立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在乡镇法律服务所内从事律师工作。

  (五)鼓励和推动律师事务所打破地域界限,跨省、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合作,成立联合律师事务所。允许符合条件的律师,在其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建立律师事务所。

  (六)继续做好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试点工作。同时,经过试点和严格审批后,允许我国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在外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三、积极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结构的律师工作队伍

  (一)律师是为社会服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要在大力发展和扩大专职律师队伍的前提下,适当吸收政法院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律师资格,符合律师条件的人员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原从事政法和法律专业工作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一定期间后,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聘请其到所内从事律师工作;现职的国家公务员、政法干警不得担任兼职律师,但已取得律师资格的,可以保留资格。

  (二)鼓励律师事务所聘请各方面的专家担任专业顾问,协助律师办理专业法律事务。同时,提倡律师事务所配备一批专业助理人员,以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工作效率。

  (三)通过试点,逐步在国家机关内部建立为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行政诉讼,维护政府和行政部门的合法权益。

  (四)通过试点,逐步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建立专门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建立军队律师队伍,为军队内部提供法律服务。

  四、大力拓宽律师来源,逐步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律师队伍的格局

  (一)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把社会上已取得律师资格的人才吸收到专职律师队伍中来。

  (二)积极鼓励经济、技术、外语等专门院校的优秀毕业生,参加法律培训,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将其充实到律师队伍中来。

  (三)经过考核,吸收符合条件的经济、科技等部门熟悉法律的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原从事政法或法律专业工作的人员、赴国外留学取得法学等单科学位的人员从事律师工作。

  (四)具备条件的法学院和抓紧筹建的律师学院,可以招收其他专业大专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定年限的学习,使之直接充实律师队伍。

  五、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律师管理体制,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

  (一)从我国的国情和律师工作的实际出发,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经过一个时期的实践后,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过渡。

  (二)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主要实行宏观管理。其职责是:

  (1)制定律师行业发展规划,起草和制定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2)批准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3)负责律师资格的授予和撤销;

  (4)负责执业律师的年检注册登记;

  (5)加强律师机构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行业性群众组织。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的建设,提高其专业素质,增强协会活力。协会应由执业律师组成,领导成员由执业律师中选举产生。

  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是:

  (1)总结律师工作经验,指导律师开展业务工作;

  (2)组织律师的专业培训;

  (3)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4)开展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律师遵守执业纪律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与外国、境外律师民间团体的交流活动。

  (四)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争取《律师法》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制定相应配套的规章制度。根据市场经济规则,抓紧制定新的《律师收费办法》,逐步做到优质优价,以质付酬;加紧建立律师的责任赔偿制度和律师的社会保险制度。

  (五)司法行政机关是社会法律服务业的主管机关,要抓紧制定有关规定,加强对面向社会和面向特定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

  (六)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要求广大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树立敬业勤业精神。所有律师每年都要有一定的时间进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学习,并把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情况与律师的年检注册挂钩,以促进律师队伍政治素质的提高。

  (七)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各项制度。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办案质量、业务收费、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严格执行奖惩制度,维护律师的良好形象。

  六、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能够实现公平竞争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以利于发现和造就律师人才

  (一)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由两年一次改为一年一次。凡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大专以上法律专业毕业学历或取得法律专业证书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二)允许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培训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公民参加中国律师资格考试。

  (三)加强律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和管理,组建由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组成的考试命题组,逐步建立考试题库,拟定考题要科学、合理、适度,既能检验考生的法学基础知识,又能检验考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四)根据律师发展的客观需要和考试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取考试合格的人员。每年考试的录取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司法部规定的录取比例幅度内自行决定。对从事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律师工作、公证工作、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已满五年的报考人员,可适当增加“实践经验分”。

  (五)建立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制度。凡已调入律师事务所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后授予律师资格:

  1  高等法律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从事应用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

  2  在党政机关、政法部门从事法律业务工作,曾任职务相当于副高职以上专业职务的人员;

  3  具有其他副高职以上的专业职务,从事经济和科技等工作,熟悉本专业法律并经过半年以上基础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

  4  在国外取得法学硕士以上学位,回国后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满一年的留学人员;

  5  在国内取得法学硕士以上学位,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满一年的人员。

  七、逐步建立以专业培训为主的律师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专业素质

  (一)建立定期轮训和岗位培训制度,律师的业务培训应作为评聘、晋升专业职务和年检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

  (二)根据律师队伍的知识结构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律师向着专业型、复合型和外向型的方向发展,逐步实现律师的专业定向。

  (三)充分利用现有的普通高等政法院校、各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学校和函授中心等教学和培训场所,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律师进行专业定向培训。

  (四)进一步加强“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和各地已建立的培训基地的建设,提高培训质量。“中心”主要负责律师晋升高级职称的培训任务。

  (五)加强与外国、境外律师的交流,委派更多的律师到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进修学习。

  (六)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具有真才实学的优秀中青年律师,要破格评聘专业职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国家下达的评聘指标之外,评聘内部有效的律师专业职务。律师事务所内部也要建立一套专业理论测验、业务实践考核、晋级加薪等鼓励律师积极进取的制度,使律师队伍中尽快成长出一批具有较高水平和声望的人才。

  八、增强服务意识,面向市场,积极开展和开拓律师业务活动

  (一)鼓励律师突破传统的业务范围和工作方式,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为目标,创造性地开拓法律服务领域,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鼓励律师勇于介入市场经济领域。积极承办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法律事务,特别要积极介入金融、房地产、证券、股票、商标、专利、高科技开发等新兴行业的法律服务领域。

  (三)鼓励律师积极办理涉外法律事务、使律师工作更好地为我国对外开放服务。

时间:2009-04-01 09:30:2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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