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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通知》的通知
 

一九九三年三月七日    晋司律(1993)第52号

各地、市、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司法部司发通(1993)006号《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我省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需要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须报省司法厅同意,并由省司法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司法厅(局)出具书面意见书。

  二、我省律师事务所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先经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局同意并逐级上报省司法厅批准。上报时除应报送司法部《通知》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报送:(1)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及各级主管司法局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司法局的意见;(2)可行性研究报告;(3)组成人员及经费来源情况;(4)律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三、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接受分支机构所在地基层司法局管理,分支机构要定期向当地主管司法局报告工作情况,并按议定比例上交管理费。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存在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通知》精神,于4月1日前向省司法厅补办手续,否则,将公告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通知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二日   司发通(1993)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速律师事业的发展,促进律师事务所公平竞争,结合近几年来律师工作发展的实际,现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是律师事务所本所工作地点外另设的工作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须先报经所在地司法厅(局)同意,再向设立分支机构地司法厅(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所简介和派往分支机构工作律师的《律师资格证书》、《律师工作执照》副本等材料。经分支机构所在地司法厅(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三、分支机构名称应为:本所名称加分支机构地名称后加“办事处”。
  四、分支机构的人员应当接受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每年年终应当向所在地司法厅(局)报告全年工作情况;各司法厅(局)在对派往分支机构工作的律师进行年检注册时,应要求被注册律师提供所在地司法厅(局)同意其按期注册的书面意见。
  分支机构可以聘用当地人员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聘用专、兼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
  五、分支机构应当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上交管理费,具体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分支机构所在地司法局议定。
  六、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纳税。
  七、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经批准设立,应在当地登报公布,所需费用由分支机构负担。
  八、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经存在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于1993年4月1日前补办手续。逾期未办手续的,各司法厅(局)应公告撤销。
  九、我部以前下达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时间:2009-04-01 09:11:1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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