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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通知》的通知 |
一九九三年三月七日 晋司律(1993)第52号 各地、市、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司法部司发通(1993)006号《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我省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需要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须报省司法厅同意,并由省司法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司法厅(局)出具书面意见书。 二、我省律师事务所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先经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局同意并逐级上报省司法厅批准。上报时除应报送司法部《通知》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报送:(1)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及各级主管司法局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司法局的意见;(2)可行性研究报告;(3)组成人员及经费来源情况;(4)律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三、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接受分支机构所在地基层司法局管理,分支机构要定期向当地主管司法局报告工作情况,并按议定比例上交管理费。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存在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通知》精神,于4月1日前向省司法厅补办手续,否则,将公告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通知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二日 司发通(1993)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
时间:2009-04-01 09:11:1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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