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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至关重要。从2006年7月1日死刑案件实行二审开庭审理和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以来,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的要求更加严格,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以及其他诉讼权利得到更好保障,办案质量明显提高。《规定》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于人民法院审判和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律师参与辩护的有关工作进行了规范。《规定》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切实贯彻新修改的律师法,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更好发挥律师辩护在死刑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从而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提高死刑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规定》的发布实施对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一个有力的推动。

  问:《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规定》共十八条,对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实、细化,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在死刑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相应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规范。一是对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中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内容,如律师查阅复制案卷材料、调查取证、发表辩护意见等执业权利的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对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在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定、考核、培训以及争取落实法律援助经费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三是为确保律师在死刑案件审理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律师会见、阅卷、发表辩护意见、保守秘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四是对死刑案件审理程序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保障律师在死刑案件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方面作出哪些规定?

  答:《规定》针对当前律师参与死刑案件审理程序中遇到的问题,在律师查阅复制案件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听取律师意见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一是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人大都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承办,而法律援助经费有限的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律师复制材料费用的减免范围,规定“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并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的复制费用,应当免收或者按照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减收”,提高了可操作性。二是规定“律师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并附卷”,使程序更加规范。三是强调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并如实、详细记录律师意见。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的理由。此外,《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会见法官的程序,要求“对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律师依法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具有促进作用。四是在程序上保障律师参与诉讼程序的权利,如规定人民法院因故推迟开庭时间应当于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律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律师送达裁判文书等,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另外,《规定》从解决审判阶段中的实际问题出发,进一步完善了关于指定辩护方面的程序规定。实践中,有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而自己又不委托辩护人,导致拖延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却没有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定。为了切实保障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辩护权,同时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遇到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并记录在案。可以说,《规定》充分考虑了死刑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和律师工作实际,在人民法院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方面作出了较具体并可操作的规定。

  问: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职能作用,《规定》对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责,切实发挥好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指导监督职责,对于确保律师在死刑案件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具有重要意义。《规定》从指定辩护律师、建立完善考核机制、争取落实法律援助经费等方面对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求法律援助机构要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明确并提高了担任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资格,体现了对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视。二是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工作和律师业务的指导、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以不断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执业素质,提高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三是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建立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机制,对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工作实行有效的考核、监督,从而加强对法律援助指定辩护律师工作的管理。四是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落实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从而为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工作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

  问:《规定》对律师办理死刑案件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的第一条即明确提出了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应当恪尽职守,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同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如要求被指定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律师,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由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律师应当在开庭前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询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律师对于查阅的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身份等情况的,应当保守秘密;律师应当在闭庭三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等。此外,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息诉止争,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规定》明确要求律师在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应当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有利于案件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促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解决。

  问: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规定》是确保律师在办理死刑案件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和辩护质量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组织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有关同志和广大律师认真学习《规定》,领会和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统一思想认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将切实加强对律师的教育管理,要求广大律师在参与死刑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中严格依法执业,正确行使律师的执业权利,严格规范自身的执业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断提高执业水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将尽快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完善各方面的保障措施,为《规定》的贯彻落实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还将继续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不断研究解决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

时间:2009-03-29 11:46:4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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