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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询冻结扣划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负责人

■专访■

2008年2月18日人民法院报  本报记者  刘  岚

  就《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涉及的相关话题,记者近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有关负责人。

  问:能否简单概括一下《通知》主要规范了哪些问题?

  答:概括而言,《通知》主要涉及六个问题。首先,明确了执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证券所应遵循的法定程序,以及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公司的协助义务。第二,对于豁免冻结、扣划的证券和资金进行了细化。第三,是有关协助执行义务主体的规定,包括关于托管在证券公司的投资者证券的协助义务单位范围问题,关于对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公司的不同协助义务要求问题,以及对证券公司自营资金的冻结、扣划问题。第四,针对不同司法机关之间沟通信息机制不全、法律又禁止重复冻结的弊端,规定了不同执法机关对同一笔证券和资金冻结时的轮候制度。第五,规定了冻结的期限。第六,规定了争议解决办法。

  问:是不是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对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扣划?

  答:是的,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没有扣划的权力。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强制执行权专署于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案件中对债务人的有关证券资产的查询、冻结、扣划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同样,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是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判决的法定执行机关,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为侦查案件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问:《通知》对于查询、冻结、扣划的对象要求提供明确的资料,请问这是为什么?

  答:这是因为,协助义务单位一方面当然应该满足执法机关的执法要求,但另一方面,也负有对公民和法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保密和保证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执法机关的查询对象必须指向涉案的特定当事人,冻结、扣划的对象必须是涉案当事人可执行的特定财产。

  鉴于自然人同名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法人名称的专有权仅限于县级行政区域内,全国范围内法人同名的情况也并不罕见,为了保证查询对象的唯一性,对自然人进行查询时要求提供其身份证号码;对于法人进行查询时根据其是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不同,则要求提供其营业执照号码或者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号码。

  同时,鉴于实践中存在一些执法机关的协助通知书内容模糊,导致协助义务单位无所适从的情况,要求执法机关必须明确冻结、扣划对象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账户、冻结期限等信息。

  问:《通知》规定,以登记结算机构名义建立的各类专门清算交收账户不得整体冻结,这里的"整体冻结"是指什么?

  答:这是指对各类账户本身进行概括冻结。以登记结算机构名义开立的各类清算交收账户,维系着整个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转,账户本身是严禁冻结的,除了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内的部分资金可以冻结以外,实际上所有以登记结算机构名义开立的交收类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也都是不能冻结的(担保品限定为交收完成之前)。

  问:《通知》对于豁免冻结、扣划的证券和资金规定得非常细致,概括地说究竟哪些证券资金豁免冻结、扣划?

  答: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设立的专门清算交收证券类账户中的证券;第二类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资金类账户内的资金;第三类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发行人或者投资者提供的担保品;第四类是客户证券和资金账户内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证券和资金。

  问:“轮候冻结”是怎么回事?

  答:为解决不同司法机关之间沟通信息机制不全、法律又禁止重复冻结的问题,《通知》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规定了不同执法机关对同一笔证券和资金冻结时的轮候制度。同时,赋予了协助义务单位在轮候的冻结裁定生效时,书面通知做出轮候冻结的执法机关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同的执法机关同一交易日对同一笔证券分别在证券公司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轮候冻结手续的,在证券公司办理的轮候冻结应当在先生效。

■名词■

登记

  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通过设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事实的行为。

托管

  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其保管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

存管

  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公司委托,集中保管证券公司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

结算

  是指清算和交收。

清算

  是指按照确定的规则计算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额的行为。

交收

  是指根据确定的清算结果,通过转移证券和资金履行相关债权债务的行为。

名义持有人

  是指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证券的机构。

结算参与人

  是指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准,有资格参与集中清算交收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共同对手方

  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

货银对付

  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

多边净额结算

  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每个结算参与人所有达成交易的应收应付证券或资金予以冲抵轧差,计算出相对每个结算参与人的应收应付证券或资金的净额,再按照应收应付证券或资金的净额与每个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收。

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办理多边交收业务开立的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结算参与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证券划付。

资金集中交收账户

  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办理多边交收业务开立的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结算参与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划付。

证券交收账户

  是指结算参与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的用于证券交收的结算账户。对于同时经营自营业务以及经纪业务或资产管理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其证券交收账户包括自营证券交收账户和客户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

  是指结算参与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的用于资金交收的结算账户。对于同时经营自营业务以及经纪业务或资产管理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其资金交收账户包括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资金交收账户。

专用清偿账户

  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未交付、扣划的证券和资金。

证券处置账户

  是指结算参与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的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收违约时证券公司暂不交付给客户的证券。

质押品保管库

  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质押品保管专用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提交的用于回购的质押券等质押品。

证券结算备付金

  是指结算参与人在其资金交收账户内存放的用于完成资金交收的资金。

证券结算互保金

  是指全体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用以在发生交收违约时弥补流动性不足以及交收违约损失的资金。

时间:2009-03-29 11:06:4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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