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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3月6日说,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平息纷争中的积极作用,大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手段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意见》背景及意义

  ■ 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运用司法的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争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 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 审判实践证明,凡是重视诉讼调解的法院,诉讼调解率就高,申诉、上访问题就少。

  ■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指导方针。

  ■ 不断扩大调解适用的范围,加大调解的力度,提高调解结案的比重。

  ■ 建立法官轮训制度,把诉讼调解能力建设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工作重点常抓不懈。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局出发,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我国正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同时又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对敌斗争复杂期。正确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纷争,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运用司法的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争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因此,人民法院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责任。

  人民法院要承担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的重大责任,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运用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用的有效司法手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它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诉讼调解具有化解矛盾彻底、效率高、成本低、人性化等优势,是妥善处理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最为有效的司法手段,是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直接切入点,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能否正确运用诉讼调解有效纠纷解决手段,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优势,是事关人民法院建设和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职责的履行,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重要工作。《意见》的及时出台,正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形势要求,立足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作出的一项对审判指导工作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部署。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诉讼调解工作

  诉讼调解工作做得好不好,能否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取决于人民法院是否重视诉讼调解,特别是法院的领导是否重视诉讼调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证明,凡是重视诉讼调解的法院,诉讼调解率就高,申诉、上访问题就少。因此,《意见》既突出强调了诉讼调解工作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的重大政治和历史意义,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站在历史的高度,充分认识诉讼调解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诉讼调解工作;也科学地分析了诉讼调解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最为有效的司法手段,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

  2、确立今后一段时期的审判工作指导方针

  《意见》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确立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指导方针,科学确定了诉讼调解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是指导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既突出了诉讼调解的重要性也要求做到调解与裁判的平衡,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结案的最有效方式,两者不能偏废。“案结事了”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追求的目标。化解矛盾、平息纷争,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案结事了、胜败皆明”是人民法院的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牢固树立并认真贯彻好这十六字方针,指导今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3、加强诉讼调解的基本要求

  《意见》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不断扩大调解适用的范围,加大调解的力度,提高调解结案的比重。一是规定对有调解可能的民事案件,要大力调解,并重点做好“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等六类对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二是规定按照民事案件诉讼调解的规定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力度。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工作机制。四是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审查范围和内容,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自愿性。五是规定了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生效的调解协议具有与生效调解书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六是规定了人民法院要进一步统一调解书的格式,适当简化调解书内容。

  4、加强诉讼调解能力建设

  《意见》针对当前法官诉讼调解能力还不适应当前审判工作要求,诉讼调解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的问题,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法官调解能力的培训力度,制定长期的培训计划,建立法官轮训制度,把诉讼调解能力建设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工作重点常抓不懈。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提供全面支持,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每年举办部分法官参加的调解能力培训班。要加大对调解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工作力度,特别是要注重对某一类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工作经验的总结和交流,不断完善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方法,提高法官以和谐方式解决纠纷的能力。

  5、诉讼调解工作关键在基层

  全国80%以上的法官在基层,80%以上的案件在基层。因此,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着大部分案件的审判工作和主要的化解纠纷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任务。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重点在基层,关键靠基层。为此,《意见》明确规定,要高度重视基层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加大对基层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加大对基层人民法院的扶持力度,力争把大多数矛盾消化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矛盾不扩大、不激化、不上交。

  来源:2007年3月7日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思

时间:2009-03-29 09:40:1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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