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海商法类 |
统一裁判尺度及时公正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
2008年5月26日人民法院报 记者 刘岚 ■专访■ 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近日,就这一司法解释涉及的相关话题,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规定》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船舶碰撞事故在海上交通事故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往往会造成人命、货物和船舶的巨大损失。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是典型的海事案件,涉及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等问题。 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其中第八章对船舶碰撞的概念、碰撞责任划分和损坏赔偿原则等实体性问题作了专门规定。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其中第八章则对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如举证期间、海事事故调查表等作了专门规定。然而实践中,各海事法院、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时,仍然遇到很多具体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适用法律、责任主体、责任承担和举证责任等内容。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有关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对相关问题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部分法院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理解没有达成共识,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一事实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同时也是为了保证此类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该《规定》。 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规定》适用于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包括碰撞船舶之间的碰撞损害赔偿纠纷、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与承运船舶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第三人与碰撞船舶之间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因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等。 值得注意的是,本《规定》是针对海商法第八章作出的司法解释,因此,《规定》中的船舶碰撞仅仅限定于海商法第八章所调整的船舶碰撞的范围,并不包括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同时,考虑到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即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第八章有关船舶碰撞的规定,司法解释将此类船舶虽未发生接触但造成损害的事故也纳入了《规定》的调整范围。 问:《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规定》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法律适用、责任主体、碰撞责任、沉船沉物的清除打捞以及证据认定。 在法律适用部分,明确了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适用法律的优先顺序;在责任主体部分,将海商法规定的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转化成为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在碰撞责任部分,针对法院对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确定的过失比例责任原则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规定》对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如何提起诉讼以及承运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原则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沉船沉物的清除打捞部分,对能否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出了规定;在证据认定部分,《规定》充分考虑了船舶碰撞案件证据稀少且容易被篡改等特点,依据海诉法针对船舶碰撞案件确立的证据保密和禁止翻供等基本原则,对此类案件中证据的出示时间以及主管机关作出的调查材料的证据效力等作出了规定。 问:目前在海事案件审判实践中,是否还有些问题没有解决? 答:是这样的。在本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了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例如:船舶经营人和管理人在船舶碰撞纠纷中的责任问题、船舶碰撞导致油污的赔偿责任问题等。对这些问题,现有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明确,需要作进一步的专项调研,尽快加以明确。 ■独家■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介绍说,《规定》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法律适用、责任主体、碰撞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证据认定。 确定船舶碰撞责任优先适用海商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详解《规定》 在确定碰撞船舶赔偿责任时,应当优先适用海商法第八章关于船舶碰撞的规定 在法律适用部分,明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适用法律的优先顺序。 船舶碰撞纠纷是典型的海事纠纷,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作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特别法律,优先适用于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审理。在海商法和海诉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海商法第八章是关于船舶碰撞的专门规定,参照了1910年在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10年碰撞公约》)的规定,将公约所确立的按份责任制度制定成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充分体现了船舶碰撞纠纷的特殊性。因此,在确定碰撞船舶赔偿责任时,应当优先适用海商法第八章关于船舶碰撞的规定。 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船舶的责任转化为人的责任 在责任主体部分,将海商法规定的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转化成为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八章系参照《1910年碰撞公约》制定,该公约主要源于英国的对物诉讼,将船舶作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海商法第八章照搬了公约中由过失船舶承担责任的规定,但并没有设置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条款,明确船舶所对应的责任主体。在我国尚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承认对物诉讼的法律环境下,原告不能以实施侵权行为的船舶作为被告,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船舶的责任转化为人的责任。本规定根据归属原则将碰撞船舶所有人确定为赔偿责任主体,但是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船载货物权利人对货物损失的索赔存在请求权的竞合,权利人有权选择侵权之诉或者选择合同之诉 在碰撞责任部分,针对法院对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确定的过失比例责任原则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规定》对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如何提起诉讼以及承运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原则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本规定,船载货物权利人对货物损失的索赔存在请求权的竞合,权利人有权选择侵权之诉,要求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承担赔偿责任,或者选择合同之诉,要求承运货物的本船承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其次,承运船舶应当如何向船载货物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对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比例责任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解释,既尊重了当事人对诉因的选择,也便于船舶碰撞纠纷的彻底解决。此外,考虑到船载货物权利人或者第三人作为受害人,由于过失比例责任原则的存在无法要求碰撞一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从而可能处于劣势地位,本规定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进而在举证责任以及证据形式方面作出了补充性规定。 对沉船沉物的清除打捞能否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出规定 在沉船沉物的清除打捞部分,对能否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出了规定。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将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额内的法律制度。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对责任人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海事赔偿请求范围作出了列明式的规定。该规定基本移植了《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的规定,主要区别就在于并未将有关沉船沉物清除打捞费用之赔偿请求列入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内。针对审判实践中对此规定的不同理解,考虑到如果限制责任人对此类费用的赔偿责任,致使因经费不足导致不能有效清除打捞沉船沉物,必将对航行安全和环境保护构成威胁,不利于航运业的发展,这本身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初衷背道而驰,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根据海商法的立法本意,本规定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依据证据保密和禁止翻供原则,对证据出示时间及效力作出规定 在证据认定部分,《规定》充分考虑了船舶碰撞案件证据稀少且容易被篡改等特点,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针对船舶碰撞案件确立的证据保密和禁止翻供等基本原则,对此类案件中证据的出示时间以及主管机关作出的调查材料的证据效力等作出了规定。 这些规定就是为了达到证据保密的目的,防止当事人做伪证,防止事故当事人因外在原因任意改变调查事实,影响事故责任的正确认定,充分体现了船舶碰撞案件审理程序的特殊性,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 ■分析■ 何为“船舶碰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8月1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设施或者障碍物发生接触并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例如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或者码头等。导致船舶触碰事故的原因很多,包括由于船舶之间发生碰撞导致船舶触碰码头,或者由于单船驾驶过失导致船舶触碰码头等。 对于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应当如何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船舶碰撞造成触碰事故,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由碰撞船舶对触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种意见认为,船舶触碰码头造成财产损失构成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由触碰船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触碰损害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应当按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由发生碰撞的船舶按照碰撞责任比例对触碰承担比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说,虽然海商法第八章是对船舶碰撞作出的规定,而并未对船舶触碰作出专门规定,但是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过失比例。因此,只要船舶触碰是由于船舶碰撞造成的,船舶触碰造成的损失就属于因碰撞造成的第三人的财产损失,就应当按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比例赔偿责任。但是对于非因船舶碰撞导致的船舶触碰案件,由于并不涉及船舶碰撞,不能适用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而应当按照一般侵权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确定触碰船舶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说,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船舶触碰事故,对船舶来说,都是属于海上航行中发生的事故,是典型的海事侵权纠纷案件。虽然非因船舶碰撞造成的船舶触碰并不适用海商法第八章有关碰撞责任的规定,但海商法中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优先权等其他规定均应当适用。故有必要在本规定中强调对因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或者码头造成损害,触碰船舶有权援用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制等进行抗辩,受害人有权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主张船舶优先权等。 |
时间:2009-03-28 11:25:38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