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9月1日司发[1990]函308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省盐城市司法局盐司基字[1990]08号《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是否属于(89)司发办字第117号文件整顿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司法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五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89]司发办字第117号文),是针对当前有些地区法律服务机构名目繁多、法律服务领域秩序混乱的情况,采取的必要措施,目的是为了清理整顿一些部门和个人不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自行成立的营业性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以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乡镇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章建立的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它的名称、批准建立的程序、业务范围等方面已有统一规定,不同于列入清理整顿范围和各类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因此,乡镇法律服务所不属于《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整顿范围。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整顿工作,应根据司法部《关于整顿乡镇法律服务所的通知》(司发[1990]011号)等文件要求,按照你省的具体情况进行。
以上意见,请转告你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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