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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的通知 |
(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四日 晋司字(1990)第17号) 各地、市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司法部司发(1990)056号《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 (一九九0年三月六日 司发(199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最近,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律师事务所进行工商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事业单位,不是经营性组织,除专业性律师事务所经司法地部批准外,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即可开展律师业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不应进行工商登记。 |
时间:2009-03-27 16:11:1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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