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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2]4号

发布日期:2002-1-30

执行日期:2002-2-7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时间:2009-03-14 15:04:0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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