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农[2002]18号)
各市(地)县财政局、省扶贫办、省计委(以工代赈办):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1]93号),我们制定了《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要尽快开设扶贫资金专户。要求六月底前属于中央、省确定的贫困县和贫困插花县财政全部建立专户,并按专户要求运作。七月底前进行检查。
二、所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原山西省财政厅晋财农[2001]325号文“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以工代赈部分由县财政局对以工代赈专户”和省扶贫办公室有关文件要求扶贫移民资金已建立专户的,停止执行,全部纳入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
三、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1、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目录
2、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设置及管理
第三章 报账原则
第四章 项目的确定及资金的拨付
第五章 报账程序
第六章 报账制会计核算
第七章 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统计制度
第八章 附则
附件1:财政扶贫项目合同协议书
附件2:扶贫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附件3:财政扶贫项目启动通知书
附件4: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拨单
附件5: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单
附件6:支出明细表
附件7: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情况表
附件8:财政扶贫资金支出情况表1、2、3
附件9: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情况表1、2
附件10:资产负债表
附件2 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山西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申请书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的全过程中,各财政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各级扶贫办、计委(以工代赈办)是财政扶贫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的编报和下达、实施工程管理、检查验收、费用支出审核等;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补助地方的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管理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预算内外扶贫资金(含省财政安排的煤炭扶贫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配套资金。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设置及管理
第五条 省、市(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用于核算列入本级支出的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由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扶贫资金预算下达情况和扶贫项目报账进度及时向扶贫专户调度资金,以保证扶贫资金报账需要。省财政厅依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下达的扶贫项目建设预算,及时拨入市地财政的国库支农专户和预算外煤炭扶贫资金专户。市(地)财政连同本级下达的扶贫资金预算依次拨入县级财政国库支农专户和煤炭扶贫资金专户。县财政国库要依据项目建设预算首次将支农专户的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本级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及煤炭扶贫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拨入县级财政的扶贫资金专户,执行中,根据扶贫资金项目报账进度,将剩余资金分两次均衡拨入专户。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凭同级财政部门农财处(科、股)出据的财政扶贫资金报帐请拨单及预算经费请拨单(预算经费请拨单按各市地、县财政总预算会计使用的请拨单格式)对项目拨付资金。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定期转作本金,用于各级财政安排扶贫资金配套使用。
第八条 年度终了,"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已完工项目如有结余,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继续用于当地扶贫项目,所安排项目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反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及使用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填制省财政制定的统计报表(附件2),经市地财政汇总后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省财政厅,并抄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章 报账原则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工作,应在扶贫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项目管理、明确事权、分工协作、政府采购、审批报账”的原则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十二条 财政资金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符合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应按要求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
(一)无项目计划擅自实施的项目;
(二)未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调整改变的项目;
(三)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项目;
(四)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
(五)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及超范围开支的项目;
(六)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扫尾资金;
(七)其他不符合扶贫项目管理要求及报帐制管理程序的项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报账:
(一)超项目计划资金,未履行追加审批手续的项目;
(二)不按时申报项目建设进度的项目;
(三)停建的项目;
(四)应验收而未经验收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的确定及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的编报、下达及调整,按照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下达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各级项目主管部门(重点是县级)要尽快建立扶贫项目库,各级财政部门要参与项目考察论证,积极支持项目库的建设。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和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启动通知书,预付项目投资10%-30%的项目启动预付资金。余款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程序和项目工程进度分批拨付。报账期限为:一般项目一年(从项目计划下达时计算);造林项目两年;重大项目按项目可研报告中的建设期限计算。所有项目超过报帐期限,一律关闭账户。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
工程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项目主管部门应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按目标实施计划要求,重新返工。返工费用,自行解决。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有关账务处理见报账制会计核算部分。
第五章 报账程序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由项目实施单位报账的办法,各项目实施单位都要指定专人办理报账业务。
第十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的报账人应将有关负责人签章后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汇总,填写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支出明细表(分月填报)和报账请拨单(一式四联),到县级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支出应先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初审,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对各实施单位上报的请拨资金等资料汇总审核,然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拨付资金。各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负责人的审核权限规定和签名手迹及印样预留县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各项目实施单位的原始单据后,对每笔业务的合法、合规及合理性、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同时核对报销凭证上的签章与备案签章是否一致。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支出明细表和报账请拨单等办理拨款手续,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财政付圪章后退还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二条 报账凭证包括:
(一)省、市(地)、县项目主管部门逐级下达的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和可研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
(二)财政资金扶贫项目合同协议书。凡属财政资金扶贫项目,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或供货方)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各执一份,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一份备案。
(三)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给项目实施单位的财政资金扶贫项目启动通知书(附件3)(通知)
(四)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请拨单(附件4)、财政资金扶贫项目验收单(附件5)、支出明细表(附件6)和相关原始单据。
第六章 报账制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财政扶贫资金按专用基金的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省、市(地)、县三级财政厅(局)农财处(科、股)必须配备专人负责对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的明细核算。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的会计核算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六条 报账制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七条 报账制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二十八条 实行报账制的财政扶贫资金,设置以下会计科目,本科目适用于省、市地、县财政厅(局)、农财处(科、股)对报帐制的明细核算。
资产类会计科目:银行存款、暂付款
负债类会计科目:暂存款
净资产类会计科目:结余
收入类会计科目:拨入专项资金、其他收入
支出类会计科目:拨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项目在建支出、项目完工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核算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各种款项。其借方反映银行存款的增加数,贷方反映银行存款的减少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结存数。
(二)“暂付款”科目,本科目核算预付的项目启动预付资金等各种预付、应收款项。其借方反映暂付款项的增加,贷方反映暂付款项的减少。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项。
(三)“暂存款”科目,本科目核算发生的应付、暂收的款项。包括应付的存入保证金、各种赔款、罚款等款项,本科目贷方反映应付或暂收的款项,借方反映冲转或结算退还的款项;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暂存款数额。
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项目单位名称或款项来源设明细账。
(四)“结余”科目,本科目核算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年终结账时,将“拨入专项资金”、“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将“拨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项目完工支出”、“其他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
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为滚存结余。
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项”级科目设明细账。
(五)“拨入专项资金”科目,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其他部门或通过本级预算支出安排取得的专门用于扶贫项目的专项资金。其贷方反映收到的拨入专项资金数,借方反映拨入专项资金退回和冲销转出数。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项资金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
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项”级科目设明细账,并按资金来源分明细核算。
(六)“其他收入”科目,本科目核算除拨入专项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收入情况。包括其他各种零星杂项收入。其贷方反映所得的各项其他收入,借方反映退回和冲销转出数;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账时,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
(七)“拨出专项资金”科目,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预算(计划),对其下级财政部门拨付扶贫专项资金的情况。其借方反映拨出专项资金的实际数,贷方反映收回或冲销转出数。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拨出专项资金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
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项”级科目设明细账,并按所属拨款单位分明细核算。
(八)“项目管理费”科目,本科目核算用于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支出的专项资金。其借方反映支出增加数,贷方反映支出收回数或冲销转出数。平时借方余额反映支出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
(九)“项目在建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财政扶贫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所有项目开支。其借方反映财政部门根据实施单位提出的“报账提款请拨单”及相关凭据支付的项目价款,贷方反映项目竣工、办妥验收等手续后,结转“项目完工支出”的数额。借方余额反映未完工项目(项目在建)支出的累计数额。
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项”级科目设明细账,并按财政扶贫资金所投入的项目名称及支出内容分明细核算。
(十)“项目完工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已完工项目的累计支出数额,其借方反映完工项目的实际支出数,贷方反映冲销转入“结余”科目的数额。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完工项目的实际支出数额,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
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项”级科目设明细账,并按财政扶贫资金所投入的项目名称分明细核算。
(十一)“其他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除项目建设支出、项目管理费以外的其他各种零星杂项支出。其借方反映支出增加数,贷方反映支出收回数或冲销转出数。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其他支出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
会计分录举例:
一、省、市(地)级财政会计分录举例
(一)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入专项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项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部、省财政拨款)
-生产发展资金
-科技推广及培训
-项目管理费等
(二)收到扶贫资金专户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三)向下级财政部门拨出专项资金时:
借:拨出专项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市地财政拨款数)
-生产发展资金
-科技推广及培训
-项目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
(四)发生项目管理费支出及其他零星收支业务时:
1、支付项目管理费时:
借:项目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
2、发生其他杂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其他杂项收入等)
3、发生其他杂项支出时:
借:其他支出(其他杂项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
(五)年终结账时:
1、结转拨入专款、其他收入:
借:拨入专项资金
其他收入
贷:结余
2、结转拨出专款、项目管理费、其他支出:
借:结余
贷:拨出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费
其他支出
二、县级财政会计分录举例
(一)县级财政部门收到拨入的专项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项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市财政拨款)
-生产发展资金
-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
-项目管理费
(二)收到扶贫资金专户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三)支付项目启动周转资金时:
借:暂付款-××施工单位(预付项目启动资金等)
贷:银行存款
(四)在建项目报账时:
1、支付资金时
借:项目在建支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乡防渗渠)
贷:银行存款
2、结转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
借:项目在建支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乡防渗渠)
贷:暂付款-××施工单位(预付项目启动资金等)
(五)项目完工办理项目竣工决算,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时:
借:项目完工支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乡防渗渠)
贷:项目在建支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乡防渗渠)
(六)发生项目管理费支出及其他零星收支业务时:
1、支付项目管理费时:
借:项目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
2、发生其他杂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其他杂项收入等)
3、发生其他杂项支出时:
借:其他支出(其他杂项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
(七)年终结账时:
1、结转拨入专款、其他收入:
借:拨入专项资金
其他收入
贷:结余
2、结转项目完工支出、项目管理费、其他支出:
借:结余
贷:项目完工支出
项目管理费
其他支出
第七章 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统计制度
第三十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统计和考核制度。
(一)建立统计制度。各市地、县财政要按时上报扶贫资金报账制运行和资金拨付与使用情况(第二章第九条)。市地、县财政、扶贫、计委(以工代赈办)要按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扶贫开发领导组办公室晋财农[2001]184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报送财政扶贫资金有关表格的通知>的通知和山西省财政厅晋财农[2001]325号“关于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准确及时反映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情况(报表格式附件6、7、 8、9)对报表考核打分。按[2001]年325号文规定,按时报送30分、报表质量40分、分析及软盘30分,年终,省财政厅要将各市地、县报表情况通报全省。
(二)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市地财政局、扶贫办、计委(以工代赈办)必须在上半年末、第三季度末、第四季度末检查各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省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市地、县(市)的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三)建立项目决算审核制度。项目结束后财政、扶贫办、计委(以工代赈办)要请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扶贫办、计委(以工代赈办)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扶贫资金报账制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各贫困县必须严格执行,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实行报账制的贫困县,财政部门将缓拨或停拨扶贫资金,并报告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待实行报帐制后再恢复财政拨款。
第三十三条 各市地、县财政在试行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