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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的通知 |
(晋政发[2002]2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密工作依法行政,规范保密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工作依法行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据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是保密工作行政执法主体。省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省保密工作的依法行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依法行政。 第四条 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适当、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地)、县(市、区)保密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保密行政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对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进行检查。
第七条 对向境外携运、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工作进行审核鉴定。
第八条 对本省驻境外机构、公司实施保密管理。 第九条 对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过程执行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实施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查处泄密或涉嫌泄密事件。 第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投入使用前的审批,并核发《运行许可证》。 第十四条 对公共信息网络中信息涉密情况及执行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进行审查认证,并核发《集成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部位)办公环境和通信设施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十七条 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十八条 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为提出的处理建议及建议的执行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保密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保密工作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培训教育,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取消其行使保密工作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一条 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
第二十二条 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执法检查时,应当做到:
第二十三条 保密工作部门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或泄密案件进行查处时应当做到: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情况,每年度执行一次检查考核,每五年进行一次评比,对成绩突出的,由本级或上一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对贡献突出的,建议以同级或上级政府名义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处罚。
第二十六条 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作出的处分、处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年0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02月20日 (地方法规) |
时间:2009-03-14 11:02:3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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