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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 文 号:国土资发[2001]244号 发布日期:2001-8-14 执行日期:2001-8-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 根据国务院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国土资发〔1999〕174号)进行修订。 现将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证书式样
国土资源部 附件一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和地质勘查资格登记申请代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委托,代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和地质勘查资格登记申请的代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其含义包括代理申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格证。 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接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被代理人保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二)具有3名以上熟悉矿业法律法规、矿业权申请程序和勘查资格申请程序,正确填写申请表格,胜任所承担的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到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七条 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工作,必须以代理机构名义从事代理业务,代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和勘查资格登记申请代理活动。 第八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为办理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手续; (二)代为办理申请地质勘查资格证手续; (三)提供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格证的业务咨询。 第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承揽代理业务时,应当向委托人出示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代理机构向登记机关办理申请手续时,除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书和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有权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收取报酬,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注销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一)代理申请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以个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25日国土资发〔1999〕174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二 收到申请日期 资格证号 受理申请日期 发证日期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 申 请 人 (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1、申请书一式三份,必须如实、准确地填写,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2、申请书要求用钢(墨)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可以打印,但不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上注册的法定代表人一致。 4、经济类型:是指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独资)、外商投资(合资)、外商投资(合作)、港澳台商投资(独资)、港澳台商投资(合资)、港澳台商投资(合作)、其他等。 5、行政职务、技术职称:均按本人最高的填写。 6、申请人简介:应当如实反映成立时间、主要工作经历及业绩、现有工作能力等。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7、代理人员:只能填写在册的专职人员。该栏应按代理人员所学专业或所从事主要专业分类填写。例如:地质、矿产、水文、物探、化探、测绘、探工、岩矿实验、选冶、采矿、计算机、经济、法律、其他等。 兼职、外聘或借用人员可另附页予以说明。 8、申请业务范围:(1) 代为办理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手续;(2)代为办理申请地质勘查资格证手续;(3)提供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格证的业务咨询。 申请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代理能力对上述业务类别作选择性地申请。 9、管理部门审查意见:部发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机关签署意见;省发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机关签署意见。 申请书必须附具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2、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或复印件(一份)。 3、代理人员清单及中级以上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初级技术职称和无技术职称技术人员需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清单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职务、所学专业、毕业院校、毕业时间、从事主要专业、矿业法律法规熟悉程度、代理业务知识熟悉程度(一份)。 表(略)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法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业务范围: 发证编号: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持证人须知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是代理机构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工作的执业凭证,不作他用。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持证人应依法使用本证并予以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毁损。如有遗失或意外毁损,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发。 四、持证人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变更。 五、注销本证的,三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新证。 |
时间:2009-03-12 11:41:2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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