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土地管理法类 |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文 号:国土资发[2000]63号 发布日期:2000年02月14日 生效日期:2000年02月14日 第一条 (法律依据) 为充分发挥土地登记的作用,加强土地市场规范化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权利状况,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土地登记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登记资料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是指对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形成和收集的一系列文字和图件资料。包括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地籍图等(以下简称原始凭证)。经及土地登记机关形成的最终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等(以下简称土地登记结果)。 第三条 (委托机关) 土地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事业部门具体承办土地登记查询事务。
第四条 (土地登记的查询范围) 土地登记结果可以公开查询,原始凭证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查询:
第五条 (查询方式) 土地登记的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自行抄录土地登记信息,也可以委托土地登记机关摘录或复制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 第六条 (委托代理) 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办理,委托必须出具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第七条 (查询土地登记的申请) 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土地登记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查询原始凭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特殊登记资料查询的限制) 凡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等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资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土地登记资料,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查询。
第九条 (办理时限)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查询申请,土地登记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应当准予查询。 |
时间:2009-03-09 14:59:40 点击数:0 |
上一篇: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