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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文      号:国土资发[2000]63号

发布日期:2000年02月14日

生效日期:2000年02月14日

  第一条 (法律依据) 为充分发挥土地登记的作用,加强土地市场规范化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权利状况,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土地登记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登记资料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是指对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形成和收集的一系列文字和图件资料。包括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地籍图等(以下简称原始凭证)。经及土地登记机关形成的最终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等(以下简称土地登记结果)。

  第三条 (委托机关) 土地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事业部门具体承办土地登记查询事务。

  第四条 (土地登记的查询范围) 土地登记结果可以公开查询,原始凭证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查询:
  (一)土地权利人可以查询其权利范围内的原始凭证。
  (二)土地权利的继承人、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土地权利有关的原始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所有原始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
  (五)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该争议土地权利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

  第五条 (查询方式) 土地登记的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自行抄录土地登记信息,也可以委托土地登记机关摘录或复制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
  对摘录或复制的土地登记资料,土地登记查询人请求鉴证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加盖印鉴鉴证。
  对无土地登记资料的,应土地登记查询人请求,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委托代理) 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办理,委托必须出具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第七条 (查询土地登记的申请) 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土地登记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查询原始凭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有关证明文件:
  (一)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
  (二)土地权利的继承人、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予的证明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三)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出具代理机构证明及查询人的工作证件。
  (四)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由其指定的查询人提交县级以上所在机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查询人的工作证件。
  (五)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由其指定的查询人提交当事人申请公证、仲裁的证明和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查询人的工作证件。
  (六)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七)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的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特殊登记资料查询的限制) 凡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等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资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土地登记资料,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查询。

  第九条 (办理时限)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查询申请,土地登记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应当准予查询。
  土地登记查询结果需由土地登记机关鉴证的,土地登记机关或其委托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查询结果予以鉴证。

时间:2009-03-09 14:59:4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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