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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认真受理当事人对律师投诉的通知 |
(1996年11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一、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和认真办理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是使律师执业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监督的重要措施,也是律师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有专人负责,主管领导要定期过问工作情况。
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设立投诉电话后,书面投诉的,应记明如下事项: 三、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接受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后,一般情况下,可先由被投诉律师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处理。 四、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受理投诉后,应当就投诉事实进行调查。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对于双方的纠纷,律师协会可以进行调解;对于构成违纪、需要作出处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交由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 五、被投诉的律师和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接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的投诉调查通知后,应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或配合投诉调查工作。要按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接受调查、陈述事实及提供证明材料。对收到通知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查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的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令其暂停执业。对接受调查期间,转移、隐匿、毁损、修改与投诉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将从重予以处罚。同时,追究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 六、在投诉的问题中,凡涉及追要代理费和赔偿金,并经查证确是事实的,应先由被投诉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如数支付,然后由律师事务所追究律师个人的责任。 七、接受和处理投诉是一项十分严肃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投诉事项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和认真负责的处理。目前,司法部正在抓紧起草、制定对投诉律师处理的有关规定。在司法部下发有关规定之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按本通知的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投诉的处理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律师的投诉制度,切实加强我国律师队伍的建设。在执行本通知和办理投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律师司。 |
时间:2008-04-22 08:11:2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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