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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7年修订) |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6号 发布日期:2007-9-18 执行日期:2007-9-18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做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时间:2009-03-06 11:26:2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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