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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
村民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如何推选村民小组长?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是: (1)收集并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 (2)向本组村民传达村委会做出的有关决定; (3)协助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村民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应当如何设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遵循哪些原则?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如何产生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土地承包应遵循哪些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土地承包应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承包程序合法。 土地承包应当包括哪些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发包方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下列土地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怎样进行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规定,荒山、荒丘、荒沟、荒滩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是否也要签订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和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方是否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人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流转应遵循哪些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权流转。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享有优先权。 对于占用耕地,我国实行什么政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征收耕地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7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还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该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任意调整承包地吗? 不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民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土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中止土地承包合同: (1)经承包及发包方双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及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或者主要劳动力外迁,转入城市或其他村,户口也外迁的; (3)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被批准占用的; (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闲置、抛荒耕地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 (5)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所承包的土地遭到严重破坏,所承包的土地合同已无法履行。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其承包地可否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其承包地可以收回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如何保证选举的公正性?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规定: (1)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2)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3)选举实行公开计票的方法; (4)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对妨碍和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脱产享受补贴吗?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享受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如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住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是否应签订书面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规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土地承包的期限应当是多长时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吗? 不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代表如何产生?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委员会一般在什么情况下召集村民代表开会?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规定,下面两种村可以召集村民代表开会:一是人数较多的村;二是村民居住分散的村。 村务公开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4)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务公开的要求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即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 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以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什么是土地经营权的转包和出租?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承包土地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
时间:2009-02-26 15:44:0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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