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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解读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

  企业破产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为配合企业破产法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由于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的目的以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所以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完善备受关注。为帮助读者更好理解这两部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今天对其作出解读。 

确定管理人名册制度 

  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旧法规定的清算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发挥了管理人的作用,但是由于存在清算组成立时间晚、独立性差、缺乏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缺点,不能满足高效、公正破产程序的需求。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引进管理人制度成为立法的当然之选。 

  统计数据表明,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24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6425家;破产清算事务所由于目前还没有行业协会,无法作出较为准确的统计,但以天津为例,就有100余家。2005年全国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4978件。 

  鉴于这种情况,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要解决以下问题: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如何在众多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中介机构中的个人指定管理人;指定管理人时基本原则应如何掌握;如何能够公正、高效地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即指定管理人。  

  为此,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确定了管理人名册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高级法院决定由哪级法院编制名册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为保证这一工作的公正性,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从管理人名册的编制、指定管理人的方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采取了由各地高级法院决定由其编制管理人名册还是由中级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方案。高级法院在作出此项决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是本地区破产案件数量和社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数量。如西藏、宁夏、海南等省区以及直辖市,一般可以由高级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而广东、山东、江苏等较为发达的地区可由中级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编制名册的人民法院应当由哪些人员或部门参与此项工作,如何来保证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的公平公正?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决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名单。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七人。 

随机产生是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 

  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设计了三种指定方式,随机指定方式、竞争方式和接受推荐方式。随机产生是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以避免在指定管理人的环节中过多地人为干预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有些人认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工作情况复杂,对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的管理人能否与破产案件难易程度相适应产生疑虑。首先,随机指定方式针对的是一般破产案件,对于重大疑难或专业性强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件本规定还规定了其他的指定方式;其次,随机指定方式指定的范围限于管理人名册,人民法院在编制管理人名册时,即对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了筛选,编入名册的管理人应能具备一般破产案件的管理工作能力;第三,随机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已经为破产案件审判实践所使用,在其他审判、执行案件中,也采取此种办法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效果良好;第四,其他国家和地区为公平对待管理人也有采取轮候的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做法。因此,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可以公正高效地完成管理人的指定工作。  

按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总额按比例收取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只规定按可分配财产价值总额作为收取报酬的基数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目前全面推广按时间计酬法尚不成熟,配套体制欠缺,道德风险高,社会认知度差。二是按标的额计酬法简单易行,社会公众易于接受。三是按标的额计酬法特有的激励机制鼓励管理人多收回财产,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四是国际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按标的额计酬法确定管理人报酬。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和社会信用度的提高,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将按时计酬法引入到确定管理人报酬中来。  

管理人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如果管理人报酬过高,可能直接影响债权人的清偿水平。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应当在管理人报酬方面让债权人会议有所作为。债权人会议应有权对管理人报酬进行审查并与管理人进行协商。其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债权人与管理人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如管理人报酬完全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管理人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在破产案件之初,需要及时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此时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债权人会议实践中也难以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因此,在管理人报酬问题上,债权人会议拥有知情权、协商权和异议权,人民法院拥有决定权。  

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作为计酬标的 

  参考国外的相关立法例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管理人报酬规定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作为计酬标的,分段规定了管理人报酬的上限比例。与国内其他行业报酬相比,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立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适当。从事管理人职业的多为律师、会计师等,管理人报酬水平与上述专业人员在同等时间内从事本专业的平均报酬水平基本一致,同时也照顾到管理人工作专业强、任务重、时间长、责任大等特点。 
  管理人报酬规定特别注意不同地区差异问题。就管理人报酬的上限标准,广泛征求了东部发达地区以及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意见,进行了反复修改,反映了地区实际差异。  
  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面临众口难调的局面。应当认识到,劳动力价格地区差异现象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整齐划一是不切实际的,所以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应当重视不同地区的差异性,留出二次调整的机会,保证管理人报酬比例上限在不同地区的合理性。为此,管理人报酬规定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的经济发展水平,在本规定确定标准的一定幅度内上下调整上限比例,制订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债务人财产不足支付管理人报酬利害关系人可垫付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时,一般应终结破产程序。但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功能是检验债务人是否存在欺诈,并通过撤销等手段追索债务人隐匿转移的财产。如果将表面上"无产可破"的债务人一律拒之破产程序之外,可能纵容债务人的逃债行为。因为债务人将财产转移得越干净,支付管理人报酬的可能性越低,而通过破产程序发现追回债务人逃债财产的可能性也越低。这样将形成债务人逃债越彻底,债务人越安全的法律漏洞。  
  因此各个国家和地区设计出很多办法,在债务人表面上无产可破但可能存在隐蔽财产时将破产程序进行下去。因为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必然会影响到一定的利害关系人,这些利害关系人具有通过破产程序挽回损失的利益驱动,其垫付一部分款项使破产程序继续下去,符合包括垫付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利益。因此,管理人报酬规定采用了利害关系人垫付的办法解决这一问题。

时间:2008-04-22 15:16:0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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