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办发[2007]13号 2007年4月13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6] 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重要意义。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一五"期间,随着国际国内产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和服务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国家实施以煤炭为基础、电力为中心的能源安全战略,以及促进中部崛起,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造,开展资源型城市转型试点工作,为我省发展创造了难得的机遇,也对各类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需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人才观,切实把高技能人才工作作为一项长远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加快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沦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紧紧抓住技能培养、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激励、合理流动、社会保障等环节,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高技能人才资源开发和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和完善企业培养、选拔、使用、激励高技能人才的工作体系,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促进技能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发展规模的壮大。
(3)工作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培养一大批适应我省发展支柱产业要求,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十一五"期间,全省技能劳动者数量每年递增 9%,期末总量达到217万人,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6%以上,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高层次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到2020年,全省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全面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4)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健全和完善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培训基地作用。到2010年底,全省高等职业院校发展到 40所,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发展到30所以上。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团体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加大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新产业工人中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依托高等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以及大型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建设一批现代制造业和先进服务业紧缺人才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和各市要根据支柱产业发展的需求,加大投入力度,分别至少建设一所技能含量高、面向社会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
(5)广辟高技能人才培养途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制定本行业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标准,指导本行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结合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将培养高技能人才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加强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可采取自办培训学校(机构)与职业院校 (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培训师制度,增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建立名师带徒制度,企业可选择名师,确定带徒工种项目和传授技艺的目标责任,并给予相应补贴。建立技师研修制度,通过技术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鼓励企业依托车间班组,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岗位培训、技术比赛等活动,营造全体职工学技术比技能的氛围,促进职工在岗位实践中成才。鼓励企业结合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研发攻关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积极支持、推动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加强适用于高技能人才的远程培训和现代培训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培训水平。
(6)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行业和职业院校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规划,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和协调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各类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要规范办学方向和培养标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紧密结合企业技能岗位要求,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努力提高学生操作技能和职业技师水平。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导师制、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建立校企合作进行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的机制,实行"订单式"培养等新模式。对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学结合,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职业院校,省财政在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企业应根据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与职业院校联合制定培养计划,提供实习场地,选派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学员参与技术攻关。支持企业为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并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当地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
(7)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广大职工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钻研岗位技能,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项目攻关,不断提高运用新知识解决新问题、运用新技术创造新财富的能力。鼓励并支持企业通过出国培训 (研修)和引进国外先进培训资源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职工经单位同意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培训时,用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参加培训人员的薪酬和激励办法。凡参加企业安排的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职工,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岗职工相同。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 (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要给予一定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困难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按国家和省规定给予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评审、竞赛选拔和技术交流机制
(8)完善高技能人才评审制度。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符合高技能人才特点的业绩考核内容和评价方式,加大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力度,不断拓宽社会化考核职业(工种)范围,完善技师考核评审制度。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在生产实践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业务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可进一步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允许他们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实施办法。依托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逐步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试点企业可结合企业生产和科研活动实际,制定技能人才评价考核方案,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鉴定工作。在职业院校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使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试行在职业院校进行毕业生理论考试直接从国家题库提取试题、毕业考试与鉴定理论考试一次完成的模式。职业院校相关专业和技工学校的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持有率达到90%以上。开发与后备高技能人才评价要求相适应的课程标准。在技师学院及部分高等职业院校进行预备技师培养考核试点,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毕业生,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两年后,经单位认可,可申报参加技师评审。推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职业能力公共认证服务。
(9)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对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职工,所在企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可按有关规定,授予"三晋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并可直接晋升技师或相应职业资格。
(10)组织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活动。举办多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主题活动,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与科技人才交流、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挖掘和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传统技艺。鼓励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各类职业技能交流活动。省市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在劳动力市场网站开辟高技能人才专栏,搭建高技能人才交流信息资源平台。
四、建立高技能人才使用和激励机制
(11)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进一步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推行首席技师制度。在进行重大生产决策、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时,要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带头人的作用,并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实体等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
(12)创新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引导和督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情况,完善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办法,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允许国有、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探索实施有利于鼓励优秀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制度。企业应对高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办法;对到企业技能岗位工作的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合理确定工资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建立职工凭技能晋升、靠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在企业职工培训、考核、使用中体现职业资格证书的作用,在企业工资分配中向高技能人才倾斜。被企业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在住房标准、差旅费及其他福利方面分别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建立高级技师政府津贴制度,制定《山西省高级技师享受政府津贴办法》。企业的高级技师在聘任期内,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可延长退休年限,最长可延期5年。
(13)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政府评选表彰制度。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辅以必要的社会奖励,表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对作出杰出贡献的给予重奖。制定完善"三晋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三晋技术能手"获得者由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发给一次性奖金。企业要对"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三晋技术能手"获得者给予相应的奖励。通过企业支持、社会赞助等多种方式筹集经费,鼓励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参加培训深造、带徒传技、同业交流、技术创新等活动。各市政府也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五、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机制
(14)引导高技能人才按需合理流动。加强高技能人才相关理论研究,加快高技能人才法制建设,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流动的规范性、有序性。做好高技能人才调查统计和需求预测工作。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信息交流平台,开发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流动服务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对企业引进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籍可从其他地区迁入企业所在城市。取消企业跨地区聘用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拓宽中央驻晋单位与我省的人才交流渠道,促进人才资源共享。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9,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鼓励人才交流和各类社会性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技能人才提供相应服务。
(15)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在进一步落实好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权益的同时,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逐步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高技能人才跨统筹地区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按规定转移。具备条件的企业,应积极为包括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
六、完善多元化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投入机制
(16)健全政府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确保高技能人才工作经费。省财政可根据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需要,安排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政府津贴、技能竞赛、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工作。按规定合理安排城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从国家安排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中,择优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高等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将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纳入政府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划。
(17)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其中,用于技术工人培训的比例不低于50%。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安排,并统一组织培训服务。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投入机制。
(18)鼓励社会投入。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他培训服务,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参与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职业院校提供融资服务。各类职业院校可按照高技能人才实际培养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定后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
七、加强组织领导
(19)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高技能人才工作列入省政府与各部门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建立由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防科工、财政、国资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加的高技能人才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对高技能人才工作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组织推动。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树立高技能人才先进典型,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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