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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出口许可证签发原则和有关规定的通知 |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87)外经贸管出字第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经贸厅(委、局),辽宁、山东省、天津市外贸局,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我部(87)外经贸管出字第451号文《关于调整出口许可证商品目录、地区范围和发证单位的通知》对一九八八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地区范围和发证单位进行了调整,现将出口许可证签发原则和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第一部分:执行451号文件有关发证原则和规定 一、关于六种禁止出口商品的管理规定 451号文件附表中对麝香、天然牛黄、聚乙烯(原料)、鲜(冰)猪肉、稀土中的独居石、磷钇矿六种商品规定禁止出口。如有特殊情况,经特别批准方准出口。其中聚乙烯(原料)报国务院批准,其他五种报经贸部批准,凭批准文件核发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 已经批准立项的聚乙烯来料加工准许出口,为方便业务,授权省级经贸厅(委、局)代部核准,海关凭省级经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新的聚乙烯来料加工项目需报部审批凭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立项文件向海关办理合同的备案登记和验放手续。 以上禁止出口的六种商品是指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中根据国内某一时期的情况而作出的决定,其他禁止出口物资(如文物、金、银等)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加强对紧缺物资的出口发证管理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中的紧缺物资(附件一),一部分已列入我部下达的出口计划,对这部分紧缺物资要严格按计划发证,还有一部分未列入我部下达的出口计划,这部分紧缺物资有原木、锯材、胶合板、钢坯、铜及铜基合金、铝及铝基合金、铅材、铅及铅基合金、锌及锌基合金、铬矿、铁合金、镍及镍合金、镍材、镁、橡胶、聚丙烯等十六种商品,亦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出口,发证原则:凭经贸部下达的发证额度发证,无额度不得发证,超额度需经部贸管局批准,凭批准文件发证。在发证额度下达前,为不影响正常出口,在申请单位经营范围内,可参照一九八七年一季度出口实绩核发一九八八年一季度出口许可证,额度下达后再予以扣除。没有上列商品经营权的单位,一律不得发给出口许可证。 三、451号文件新增二十六种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此,我部将增补对港澳出口配额,在增补配额下达前,为不影响正常出口,可参照一九八七年一季度出口实绩核发一九八八年一季度出口许可证,配额下达后予以扣除。 四、加强对一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中的一类商品(即国家指定由一家或几家经营的商品,又名统一经营商品),属经贸部发证的,由指定的公司向部贸管局申领,属各特派员办事处和省级经贸厅(委、局)发证的,除凭我部下达的出口计划外,还要凭指定公司确认盖章的出口合同才能核发出口许可证。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和补偿贸易)出口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我部核定下达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计划核发出口许可证,其中和外贸正常出口交叉经营的大宗主要商品,要协调价格,统一对外。 新的利用外资项目,其产品出口凡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按以下原则审批: (一)原有明文规定不准或限制利用外资的项目,如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蘑菇罐头、盐水蘑菇、兔毛、珍珠、鳗鱼苗(包括鳗种)、猪皮劳保手套以及对签有纺织品贸易协定的国家出口受配额限制的纺织品和服装等,仍按原规定执行。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二十七种中药材,一般不搞利用外资项目。 (二)凡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首先报省级经贸厅(委、局)初审,并由省级经贸厅(委、局)报经贸部审批,批准后的项目投产后,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计划,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关于来料加工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在新规定下达前仍按上列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规定执行。 六、关于中央各部门工贸(外贸)公司申领出口许可证的规定 中央各部门工贸(外贸)公司中有九个公司实行双轨制计划,一九八八年他们的出口计划已列入我部下达的出口计划中。这九个公司是机械设备、农业机械、煤炭、有色、汽车、烟草、电子、石化、冶金(进出口)公司。这九个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同外贸专业公司一样,按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除上述九个公司外,其他所有中央各部门工贸(外贸)公司(名单见附件二)实行单轨制计划(即计划由总公司承担)。为有利管理,这些公司一律向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各地发证部门不得给这些公司的下属机构签发出口许可证。 七、支持配合出口商会开展工作 为加强协调,联合对外,今后将按行业逐步建立若干出口商会,目前已成立的出口商会有机电、糖醛、非金属矿产品、稀土、地毯等,为发挥各出口商会的协调作用,请各出口商会将本商会成员名单、经营上的协调安排及协调价格方案印发各发证部门,各发证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出口商会的工作。 八、除上述专门规定外,其他所有实行出口许可证商品的发证原则是:属计划列名商品按经贸部下达到计划发证计划外出口需报部审批,凭批准文件发证;非计划列名商品对港澳出口凭部下达的配额发证,配额外出口需报部审批,凭批准文件发证;非计划列名商品对港澳以外地区出口,只要市场容量允许,价格合适,由发证部门自行掌握审批。 九、我部授权发证的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发证部门,必须按照经贸部的统一规定和授权范围核发出口许可证。对授权范围以外的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一切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超越授权。 第二部分:其他几种贸易方式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一、对边境小额贸易的出口管理 中苏、中蒙、中朝边境易货贸易进出口货单要报经贸部审批。易货贸易商品中的大豆、玉米、坯绸、棉坯布、棉纱、棉涤纶坯布、棉涤纶纱,应凭批准的货单向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他实行出口许可证商品不论是属于哪一级发证的,一律由所在省、自治区经贸厅(委、局)发证。 中苏、中蒙、中朝以外的其他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管理办法,所在省、自治区经贸厅(委、局)根据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其中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论属哪一级发证的,均由所在省、自治区经贸厅(委、局)发证。 对台贸易不属边贸范畴,按对台贸易的规定执行。其中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的商品,按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关于外国人和港澳同胞及华侨自带外汇在我国内购买商品有关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规定: 1、外籍旅游者(包括外籍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可用自带外汇购买旅游纪念品、工艺品、不规定限量、限值、限品种。海关凭盖有"外汇购买"章(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发货票查验放行。中药材和中成药,不论是否用外汇购买,均按照海关规定的限值办理。 2、除国家外贸公司统一经营的一类商品和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以及中国丝绸公司管理的绸缎、绣衣外,其他非许可证管理的旅游纪念品和工艺品,国内旅游销售部门可接受一万美元(含一万)以下的小批量订货,海关凭国内旅游产品销售部门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有关单证(合同)等查验放行。能够接受一万美元以下非许可证管理商品小批量订货的国内旅游产品销售部门名单见附件三。 三、出国展销会所带展卖品的领证办法: 外贸(工贸)总公司主办的出国展销会所带的展卖品、小卖品,其中属于经营范围内的非许可证管理商品,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主办单位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所附清单查验放行;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和超经营范围的商品一律由主办总公司向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 地方外贸(工贸)公司主办的出国展销会,所带出的展卖品、小卖品,其中属于经营范围内非许可证管理商品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主办单位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所列清单查验放行;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经贸厅(委、局)核发出口许可证(包括各级发证商品)。 非外贸单位主办出国展览会所带的展品、小卖品,不论是否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一律需申领出口许可证。中央部门主办的,由经贸部核发出口许可证(包括各种商品);地方单位主办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经贸厅(委、局)核发出口许可证(包括各种商品)。 四、关于向国外出运货样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一)非外贸单位因技术交流对外提供试验性货样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含一千)以下者(以每批货样计)不论该商品是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和其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者,不论该商品是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一律需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监管验放。为简化手续,凡属各地有关单位的货样不论属于哪一级发证的,一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经贸厅(委、局)凭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核发出口许可证(中央各部门仍在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上注明"样品"字样。 (二)经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工贸)公司(企业)因业务需要出运货样,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出运非许可证管理商品货样,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不论其价值多少,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运单位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 2、出运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货样,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含一千)以下者(以每批货样计),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其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含五千)者,需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为方便业务,该商品不论属于哪一级发证的,一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经贸厅(委、局)核发出口许可证(中央各部外贸、工贸公司在经贸部领证的除外),许可证上注明"样品"字样。中药材、中成药仍按海关限量、限值的规定办理。 3、出运价值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货样,按正常贸易出口对待,各公司(企业)根据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监管验放。 五、关于对外经援物资出口管理的规定: 一九八二年我部和海关总署曾规定:"今后,对于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出口的各种物资(包括十一类紧缺物资和其他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物资),海关可凭经贸部对外援助局以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名义发给有关成套设备出口分公司的发货通知和有关分公司填制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验放......援外物资的发运单位,如果用援外物资的名义自行或代其他单位出口非援外的物资,应当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此项规定仍继续执行。 六、关于承包工程公司出运物资的管理规定: (一)凡经批准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业务的公司(即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名单见附件四)出运因对外承包工程所需国产设备材料和施工机具以及劳务人员公用生活物资,其中属非许可证管理商品,由承包工程公司凭承包合同和国外企业批准证书规定的实际需要,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不需申领出口许可证。该物资如复运回国,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连同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二)承包工程公司出运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首先向经贸部合作局办理申请手续,经合作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经贸部外贸管理局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各承包工程公司出运的工程和生活物资,必须是国外实际需要量,不得多报,不得挪作他用或转卖。 本部以前所发出口许可证管理文件,凡与本文第一、二两部份不一致的,均以本文为准。 附件: 一、实行出口许可证商品中紧缺物资目录(略) 二、实行单轨制计划的中央各部门工贸(外贸)公司名单(略) 三、可以接受一万美元以下的非许可证管理的工艺品和纪念品小批量订货的国内旅游产品销售部门名单(略) 四、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即承包工程公司)名单(略) 五、(87)外经贸管出字第451号文附件勘误表(略) |
时间:2009-02-20 09:24:2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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