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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通知 |
(法发〔1997〕11号)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十条 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为维护法院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
第十九条 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警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本院财务预算。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则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7年05月04日 实施日期:1997年05月04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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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2-18 11:24:3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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