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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1997]3号 【发布日期】1997-08-05 【生效日期】1997-08-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已于1997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7日公布起施行。 (1997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1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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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2-18 11:22:4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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