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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的通知》的通知 |
晋文市函字〔2005〕37号
各市文化局、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开办直营店、加盟店以及各市文化局审核批准时,必须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其中特别要注意企业形式(不得以个人名义申办)、固定网络地址(即固定IP地址)、场地面积、电脑台数、人员培训情况(即要有《上岗证》)、技术管理系统安装计划、措施和落实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的准确、完整性。 三、各市文化局在对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申办的直营店、加盟店的筹备情况验收合格后,可由各市文化局或连锁企业总部持当地文化局审核发放的连锁直营或加盟网吧审批书到省文化厅市场处统一编号、统一打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新设立的直营店或加盟店应当按照文化部要求安装经营管理技术系统,软件安装工作由所辖市文化局负责安排进行。 五、此前获得山西省文化厅下发的《同意筹建意见书》并正在筹建网吧的场地查看和审核批准及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仍由省文化厅负责。 六、各市文化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所有网吧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要严格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山西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规范与处罚参考标准》,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取缔违法、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推动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的健康发展。 山西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处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
时间:2009-02-17 11:40:0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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