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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26lt;工伤保险条例%26gt;试行办法》的规定,2007年省劳动保障厅以晋劳社办发[2007]104号就做好2007年及今后三年全省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做好2008年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本统筹地区2008年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各市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26lt;工伤保险条例%26gt;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调整办法,其中,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和调整幅度,可参照晋劳社厅发[2008]5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的幅度按照晋劳社办发[2007]104号文件的要求进行确定。各市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办法报省劳动保障厅。

  二、做好企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落实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确实把提高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我省"五大惠民工程"、关注民生的一件大事和实事来抓,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抓紧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与此同时,要注重做好工伤人员的思想工作,保持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调整工作结束后,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将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落实情况,以市为单位务于2008年2月2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并抄送省医疗保险治理服务中心。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时间:2009-02-17 10:46:0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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