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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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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发〔2006〕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意见》和《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及人事部、财政部《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8号)、《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国人部发〔2006〕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到达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不实行新工资制度。 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构成。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分为27级,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二),每一级别设置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三)。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 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每两年可在本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一)套改工资办法 1、关于职务工资套改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按2006年6月30日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所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在机关外兼职的,执行机关所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 此次套改的职务工资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确定的职务工资时,可以执行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确定的职务工资。 2、关于级别工资套改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2006年6月30日所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四),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公务员按2006年6月30日所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2006年6月30日所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确定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确定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1)关于任职年限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本职务层次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中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同一层次职务的任职年限。 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2)关于套改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大学专科以上学校学习年限合计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大学专科以上学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在国(境)外大专以上学校学习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晋升前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晋升前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晋升前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试用期满确定级别当年起计算。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新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公务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人员,职务工资按本人所任职务确定。级别工资按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录用到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区工作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公务员,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高定一档;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区除外)工作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公务员,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高定两档。 三、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构成。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五)。 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附表六)。 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从2006年7月1日起按2006年6月30日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2)岗位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2006年6月30日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七)。 所任技术等级(职务),系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规定确定的技术等级或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并聘任的技术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确定本技术等级或聘任本技术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大学专科以上学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技术工人按2006年6月30日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2006年6月30日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八)。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新参加工作工人晋升岗位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转正定级当年起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3、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按下表执行:
2006年6月30日学徒期已达一年的技术工人,从2006年7月1日转正定级并执行上表规定的定级标准。 在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区新参加工作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机关工人,定级工资可在上表规定档次的基础上高定一档;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区除外)新参加工作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机关工人,定级工资可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高定两档。 四、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五、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二)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公务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级别工资档次。其中原高定过一档职务工资的,可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原高定过两档及以上职务工资的,可高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高定的工资不得超过两个级别工资档次。 机关工人被授予上述荣誉称号的,可以按照以上条件和原则高套岗位工资档次。 (三)已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和《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对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中几个问题的说明》(劳人科〔1983〕130号)规定精神,享受过浮动变固定工资的公务员,可在套改的基础上高定级别工资档次。原已固定一档职务工资的可在套改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原已固定两档及以上职务工资的可在套改的基础上高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 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了浮动变固定工资的人员,也可按以上规定高定级别工资档次。 (四)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时,如果职务工资和级别(岗位)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确定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岗位)工资,可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确定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岗位)工资。 (五)国家规范岗位津贴之前,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地区、部门和单位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六)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曾被劳动教养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后,再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后,再低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三个级别工资档次。低定三个级别工资档次人员,套改的级别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曾被劳动教养、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经费来源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七、组织实施 这次公务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在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直(含中央驻晋)机关的单位增资,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抄送省财政厅;市、县(市、区)机关的单位增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个人套改的工资,属省、市、县(市、区)委管理的公务员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其余人员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今后机关新进入人员确定工资,工作人员变动工资,均按上述规定权限审批。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表(略) 二、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略) 三、公务员级别工资标准表(略) 四、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略) 五、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略) 六、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略) 七、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套改表(略) 八、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套改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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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2-17 09:00:22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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