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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06.1.1
 

民发〔200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四、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本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中央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中央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中央管理的党费共同承担,资金下拨办法另行规定。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月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因战

14560

一级

因公

14040

 

因病

13570

 

因战

13100

二级

因公

12480

 

因病

11960

 

因战

11650

三级

因公

10920

 

因病

10140

 

因战

9470

四级

因公

8580

 

因病

7800

 

因战

7280

五级

因公

6550

 

因病

5930

 

因战

5820

六级

因公

5460

 

因病

4680

七级

因战

4350

因公

3880

八级

因战

2880

因公

2480

九级

因战

2180

因公

1870

十级

因战

1460

因公

125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4980

4620

4260

农村

3120

2940

2760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1400

10200

3360

 

时间:2009-02-16 17:46:2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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