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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文件

晋司律[2002]31号

各市、地、县(区)司法局:

  现将司法部司发[2002]3号《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司发通[2002]10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

  此件请翻印下发至所属各律师事务所,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

       2、《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司法厅(章)

                                 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   司法部   文件   通知                      

抄送:省律协、省直所、厅领导及厅有关处室              

山西省司法厅办公室          2002年3月13日  

 

  附件1

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已经司法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深入学习,认真执行。

  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是贯彻党中央“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建设高素质律师队伍的重要措施,是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推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各地要把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做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贯彻工作,推进律师队伍建设,促使广大律师做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模范,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承担的法律责任。

  附件:《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
(2001年11月26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 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 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 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 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第三十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第三十一条 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 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第三十四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
   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 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第六章 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第四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二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第四十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 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准则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通[2002]10号

发布日期:2002-1-30

执行日期:2002-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精神,适应入世后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完善律师队伍结构。随着我国入世,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仅数量增加且日趋多样化,单纯发展社会律师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要积极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要认真总结公职律师试点的经验,积极推广。要选择一 些条件好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进行公司律师的试点。

  二、认真搞好律师继续教育工作。要制定律师继续教育的中长期计划,对继续教育进行整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各律师学院及高校教育机构,开展律师继续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律师学院。要开辟更多渠道,选派优秀律师到国外学习培训,实地考察学习国外律师的先进经验,培养一批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人才。同时,大力开展短期集中培训,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各种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培训活动。要继续开展学历教育培训,通过与有关学校联合开办专升本课程,力争到2006年底除个别地区外,使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

  三、完善实习制度,严把律师队伍的入门关。要以全国司法考试为契机,完善实习制度,改变过去单一知识测试为知识测试与实务培训并重。取得资格的人员,在申领执业证书前,必须要在符合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中完成一年的实习。要制订实习大纲,明确实习的内容、要求、标准,保证实习人员见习刑事、民事、仲裁及各类非诉讼业务,学习、掌握律师的各项基本功,并要接受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5日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集中培训。要加强对申领执业证书人员的品行审查,把品行不良的人挡在门外。

  四、完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推动律师事务所的建设。要大胆借鉴国外律师执业组织形式,学习和引进国外律 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先进做法。要打破地域限制,鼓励律师事务所跨地区进行强强联合,扶持和培养一批高层次、规模化、综合实力强的律师事务所,同时要抓中小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发展专业特色,在专利、商标;金融、证券;海商海事、房地产等专业强的领域,发展一批有专业特色的律师事务所。要进行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引进、推广以执业质量、资历、专业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工资的分配办法。

  五、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修改、完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同时要加紧制订各类业务规程和标准,力争尽快建立起律师行为规范体系。要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评查活动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执业公示制度,将律师收费、职业道德、执业规程和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向当事人公开,将律师执业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员等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要对投诉受理、调查取证、处罚等环节进行规范,保证投诉受理渠道畅通,做到有足够的人手开展调查取证。对调查属实的,要坚决依法严惩,不手软,不袒护,处罚结果要在行业内部公开通报,并通知当事人、投诉人。要建立违法违纪记录制度。

  六、建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从今年起要在全行业强制推行律师执业赔偿保险制度。力争在今年7月前,律师公证司、全国律师协会向各律师事务所推荐保险公司及保险合同样本。各省(区、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每名律师的最低保险金额,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投保。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推荐的保险公司投保,也可选择别的保险公司。各地也可以根据律师的意愿,统一投保。今后,年检注册要对当年度律师事务所的保险合同进行检查,以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七、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税收和财务管理活动的管理。各省(区、市)要积极与当地物价部门协商,抓紧制订律师服务费标准,力争在今年上半年出台。要配合新的会计制度的施行,推动律师事务所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检查。要开展律师纳税的教育和检查,强化律师依法纳税的意识。

  八、进一步整顿、规范法律服务秩序。随着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方面的职能转变,法律服务监管的任务将日益突出,因此要尽快制定法律服务市场的整体发展规划,明确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思路,划分各支队伍的业务分工,建立统一的执止规则,完善竞争机制。目前,要集中打击假冒律师执业的行为,清理非法机构,要力口大反不正当竞争的力度,规范竞争秩序。

  九、履行入世的承诺,积极稳妥推进法律服务业的开放。要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配套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制度,加强对外国驻华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要建立配套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制度。稳妥地开展我国律师事务所聘用 外国律师、港澳律师的试点工作。

  十、加强律师工作宣传和律师文化建设。要加强对律师工作、律师的宣传,继续开展“十佳律师”、文明律师事务所等评比活动,宣传律师队伍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宣传律师的作用,让社会了解和认识律师。要加强律师文化建设,通过开展律师宣誓、统一律师出庭着装、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及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增强律师对律师职业认知感、责任感和荣誉感,熏陶、教育律师。

                                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

时间:2009-02-16 09:28:0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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