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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
(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受案范围只受理进入诉讼程序的各类案件和执行案件,以及破产案件的财产评估、拍卖等。 (二)采取协商与指定相结合的办法选择鉴定机构。由于现公示的鉴定机构较少,不能采取随机抽取鉴定机构的办法,故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鉴定中心组织对公示鉴定机构进行是否回避的询问,及回避理由的审查,在没有回避的鉴定机构中或回避理由不成立的鉴定机构中指定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由鉴定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双方当事人在鉴定前陈述各自意见,收取鉴定资料并移送至鉴定机构。 (四)由鉴定中心专人组织案件主审人、鉴定机构及双方当事人对现场进行勘验。 (五)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鉴定中心对鉴定结论不发表任何意见,但保证、监督鉴定人依据法律规定出庭。 |
时间:2009-02-15 05:11:3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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