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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商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边销茶市场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商业部 国家工商局

文    号:[88]商茶联字第1号

发布日期:1988-1-18

执行日期:1988-1-18

  边销茶是我国少数民族不可缺少的生活必需品,在少数民族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搞好边销茶供应,对加强民族团结,安定边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国家对边销茶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保证了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饮茶需要。

  但是,近两年来,边销茶原料生产下降,一些不具备技术条件的企业抬价争购原料,影响了国家收购计划的完成。这些厂生产的边销茶有的假冒商标,以次充好,有的霉烂变质,通过各种渠道进入销区市场,严重损害了少数民族地区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4〕75号文件精神,对边销茶坚持指令性计划,加强市场管理,保证边销茶质量,安排好市场供应,特通知如下:

  一、边销茶产区,要按照国家计划积极组织边销茶原料生产,加强边销茶原料生产基地县建设,并把所生产的原料,交售给承担国家边销茶收购任务的经营部门。各级主营边销茶公司,要根据国家计划,与茶农签订购销合同,做好收购工作。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计划,做好加工和调拨,未经计划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安排他用。

  二、除承担国家计划任务的经营部门、加工厂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收购和加工边销茶。对无照经营、抬价抢购边销茶原料的,要严肃处理。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企业登记,严加管理。不再给未承担国家计划任务的边销茶加工厂和经营单位核发加工、经营边销茶的营业执照。已经发了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收缴其营业执照。

  四、边销茶销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配合边销茶业务主管部门和主管边销茶公司,对已进入销区市场的边销茶进行一次检查。凡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边销茶,应予没收销毁;对拒不接受检查,继续在市场出售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时间:2009-02-14 09:33:3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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