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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粮食企业贷款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文 号:农银函[1987]373号 发布日期:1987-11-9 执行日期:1987-11-9 为改善粮食企业资金运用,提高贷款使用效益,现就加强粮食企业贷款管理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粮食商业企业非商品资金实行定额管理。对粮食企业所需的非商品资金,银行与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逐企业核定资金定额。非商品资金占用应由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解决。目前自有流动资金不足定额部分,银行可给予商品流转贷款。对超定额所占用的贷款,执行临时贷款利率,并按期收回。 二、对财政应拨未拨的粮油加价款和政策性亏损补贴,实行期限管理。企业应督促财政及时拨给粮油加价款和政策性亏损补贴。对政策性亏损补贴超过一个月、粮油加价款超过两个月未拨补的,自次月起取消优惠利率,执行基准利率;超过六个月仍不拨补的加收50%罚息。对长期经营性亏损的粮食企业要实行担保贷款、抵押贷款。 三、加强对结算资金的管理。企业在银行的结算户存款一般保持3-5天的正常支付能力,多余部分应归还贷款;对基层粮库(站)因收购需要的业务周转金实行限额管理,根据淡旺季与企业协商核定一个合理的限额,超过的要及时收回来;对调出的粮食贷款要与企业和工商银行配合,实行商业汇票承兑结算,及时结清货款。帮助企业清理应收款中的不合理资金,对待决帐款,要抓紧处理。 四、加强对企业不合理占用资金的管理。对挤占挪用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专用基金超支、及已经清理出的其他各项有问题资金要设专户管理,帮助企业制定处理计划,落实收回措施,限期处理。凡在限期内处理的,执行原定利率;经银行查出或不按期处理的,要取消优惠利率,并在基准利率基础上罚息50%。 五、建立健全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补充制度,监督企业按规定的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凡提生产发展基金的粮食企业,每年以不低于10%至30%的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其中:粮食商业不少于10%;粮办工业、饲料企业和附营业务以及运输企业不低于20%;议价粮油企业不低于30%。对有能力补充而不按规定比例补充或擅自抽调、减少自有流动资金的,其多占用的贷款,按特种贷款利率计息。 六、不准挤占平价粮油优惠贷款。附营业务和议价粮油企业经营议价粮油等,银行按其报送的贷款计划单独掌握贷款和收息。如果平议价贷款暂时分不清,利息可先收后退。即先按月息6.6‰收息,待分清后,再退给企业。 以上意见望各行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
时间:2009-02-14 09:00:4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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