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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解读《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关于制定起草《意见》的背景和简要过程

  2005年初,中央就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作出统一部署。根据中央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牵头单位,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承担"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和警务公开制度"这一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重要任务。为认真落实该项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将该项改革纳入了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并成立了"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审判公开制度"专题组。2005年3月,专题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公开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专题组又多次开展调查研究,多次认真修改完善,反复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意见。经过历时两年多的艰苦努力,六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关于加强审判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首先,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人民法院工作的一般规律来看:

  第一,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首先,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这充分说明了公开审判对于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神秘和封闭是封建司法的特征,公开审判则是现代司法的标志。只有做到了公开审判,人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司法保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要求才能得到真正体现。其次,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公开性的高度关注,需要非常迫切。这是因为司法审判是公平正义的法律救济的最终途径,是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依靠。只有真正做到依法公开、透明,人民群众和全社会追求的公平正义才能切实得到司法保障。总的来说,审判公开是对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人民法院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审判公开。

  第二,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由司法审判工作的规律决定,实现决定提出的这一目标,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必须加强审判公开。社会主义的司法活动不仅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审判权行使过程,也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导、当事人依法参与、有权机关及全社会依法监督的民主实践过程。因此,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这就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通过深化审判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只有做到依法公开、透明,司法审判工作才能取信于民,才能实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

  其次,从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现状看,加强审判公开工作具有现实迫切性。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审判公开制度的落实工作。1998年制定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即将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出。经过多年来的切实努力,人民法院在落实审判公开制度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审判公开的观念深入人心;审判公开的制度逐步健全;审判公开的场所显著改善;审判公开的举措不断创新,等等。但我们还应当看到:一方面,现有的一些规定与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另一方面,随着审判实践和社会需求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审判公开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各地法院在审判公开方面的不同做法,也亟待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现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方面取得的经验和当前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一个比较完善、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审判公开工作制度,为审判公开工作的实践及时提供指导和依据。

  总而言之,高度重视加强审判公开工作,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指针的指引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和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立足本职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实际的利益问题的坚定决心。

  三、关于《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几个特点

  (一)主要内容

  本意见主要针对一些存在突出问题的审判公开工作提出了指导性的要求和意见,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共二十七条:

  第一部分"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重大意义"(包括第1、2条),从加强审判公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及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等两个方面作了相关论述。

  第二部分"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基本原则"(包括第3、4、5条),主要对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等三项重要原则作了阐述。

  第三部分"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基本要求"(包括第6至23条),是本意见的主体部分。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影响审判工作依法、及时、全面公开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从制度上进行完善的若干意见,涉及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和与审判有关的法院工作,如裁判文书公开、庭审直播等。

  第四部分"规范审判公开工作,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形象"(包括第24至27条),主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审判公开工作中不规范的问题,从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形象的角度作了进一步规范。

  《意见》的内容始终紧紧围绕如何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获得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从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展开。为此,《意见》新增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多项公开、告知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从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来说,《意见》是一份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承诺书,是一份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责任书。

  (二)几个特点

  第一,首次明确了加强审判公开工作应当坚持的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等三项基本原则。《意见》规定这三项基本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中还是首次。这三项基本原则是对加强审判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其意义在于为做好审判公开的各项工作明确了标准。《意见》或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司法文件对审判公开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的,要按照这些原则精神坚决执行具体要求;没有提出具体要求的,要按照这些原则精神自觉地做好公开工作。

  第二,针对影响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突出问题,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六个方面的告知义务。具体体现在《意见》第7、8、9、10、17、18条,主要涉及:应当补齐的起诉材料和手续;所适用的审判程序、诉讼权利义务、转换适用程序的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处理内容及理由;决定采取或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执行中决定是否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调查财产的结论和理由,调查财产状况的结果,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情况;评估、拍卖、变卖的有关情况等。

  第三,推出了三项审判公开方面的便民措施。具体体现在第6、20、21条,主要涉及:方便当事人查阅人民法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等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有关的法律知识和人民法院工作规范;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法院建立审判工作的声像档案并允许当事人查阅和复制。

  第四,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公开开庭或不开庭审理的四个方面要求。具体体现在第11、12、13、14条,主要涉及:应当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加大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案件的力度,不开庭审理二审案件时应当注意的问题,逐步提高当庭宣判比率并规范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等。

  第五,首次制定了规范听证工作的原则性意见。具体体现在第19条。主要是要求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经调卷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举行听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司法文件中就听证工作提出一般要求。

  第六,加大了向全社会公开人民法院工作的力度。具体体现在第15、16、22、23条,主要涉及:持有效证件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成为一般原则,发放旁听证限制旁听人数作为例外并应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有选择、有计划地组织安排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要求各高级法院规范辖区内法院裁判文书的公开,并加大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规范庭审直播、转播等。

  在上述几个方面的重点内容中,所提出的每一项具体措施都是针对调查研究中发现的制约当事人诉讼知情权的突出问题而制定的。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当事人在这些方面的知情权普遍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意见》就此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必将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从而全面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高效发挥重要作用。

  《意见》已于2007年6月4日正式实施。《意见》的出台,必将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制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从完善制度、工作机制、加大投入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工作,从而更加有力地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和权威,促进司法审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时间:2009-02-14 07:43:3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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