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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宣传资料(一)——房屋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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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政策简介 1、房屋分类 房屋可以分为住房和非住房,住房又可以分为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 2、长治市(含市区和各县区)普通住宅认定标准: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说明:以上条件须同时符合方可认定为普通标准住宅。 3、须缴纳的相关税费(转让或承受环节) 承受方:契税、印花税 转让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所得税(个人)、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4、承受方计税要素
说明:上表中所列契税税率为2002年8月26日以后发生的房屋买卖行为,在此之前适用税率依照下表执行:
5、转让方计税要素
二、纳税申报流程 1、办理申报:转让方,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转让单位可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领取并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将相关资料递交征收窗口审核;转让的个人及按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转让单位,可到房产交易大厅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办理纳税申报,领取并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将相关资料递交征收窗口审核。承受方,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后,在房产交易大厅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办理纳税申报,领取并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将所需资料递交征收窗口审核。 2、开具发票:转让方,由征收窗口开具《长治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承受方,应向销售单位索取《长治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同时到征收机关(房产交易大厅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办理契税申报事宜。 3、缴纳税款:经审核无误后,直接在征收窗口缴纳现金或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税款。 4、领取证明:凭缴款证明领取由征收机关填开的《完税(免税)凭证》。 5、办理登记:承受方,凭《契税完税(免税)凭证》第四联和其他有关资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三、须提供的资料 1、转让方: 《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拍卖的提供《成交价格确认书》原件); 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验)。 身份证明复印件: (1)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系夫妻共有财产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如夫妻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其中一方所有的,还须提供财产约定书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验); (4)如房屋所有权的承受方为单身的,须申明本人婚姻状况,并自负法律责任; (5)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有评估报告书的提供评估报告书原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还需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允许扣除税金及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等; 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承受方: 房屋买卖合同(契约)原件或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验,期房合同须经预售登记备案)。 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验); 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1)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系夫妻共有财产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如夫妻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其中一方所有的,还须提供财产约定书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验); (4)如房屋所有权的承受方为单身的,须申明本人婚姻状况,并自负法律责任; (5)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有评估报告书的提供评估报告书原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复印件请使用A4纸) 说明:转让方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按下列原则核定: 1、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承受方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附:长治市房产交易办税流程图(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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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2-13 18:27:22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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