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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税收宣传资料(一)——房屋交易

  一、税收政策简介

  1、房屋分类

  房屋可以分为住房和非住房,住房又可以分为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

  2、长治市(含市区和各县区)普通住宅认定标准: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说明:以上条件须同时符合方可认定为普通标准住宅。

  3、须缴纳的相关税费(转让或承受环节)

  承受方:契税、印花税

  转让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所得税(个人)、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4、承受方计税要素

纳税人

承受房屋权属的个人

承受单位

契税

非住房

按成交价格(包括购买商品房所支付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4%缴纳

按成交价格(包括商品房所支付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4%缴纳

非普通住房

按成交价格(同上)4%缴纳

普通住房

按成交价格(同上)3%减半缴纳

印花税

按合同所载金额的0.05%缴纳

同前

  说明:上表中所列契税税率为2002年8月26日以后发生的房屋买卖行为,在此之前适用税率依照下表执行:

 

时间

税率

契税

适用

税率

1997年10月1日前

6%

1997年10月1日至1999年8月1日前

4%

1999年8月1日至2002年8月26日前

4%减半

  5、转让方计税要素

纳税人

转让房屋权属的个人

转让单位

营业税

非住房

按差价(卖出价-买入价)的5%缴纳

按差价(卖出价-买入价)的5%缴纳

非普通住房

购买不足5年对外销售的,按全额的5%缴纳

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按差价(卖出价-买入价)的5%缴纳

普通住房

购买不足5年对外销售的,按全额的5%缴纳

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免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的7%缴纳(市区)

同前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的3%缴纳

同前

价格调控基金

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的1.5%缴纳

同前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缴纳(2008年1月1日前为33%)

个人所得税

(转让收入额-住房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始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房

暂免征收

按增值额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

非普通住房

居住未满3年的,全额缴纳

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缴纳

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缴

印花税

按合同所载金额的0.05%缴纳

同前

  二、纳税申报流程

  1、办理申报:转让方,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转让单位可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领取并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将相关资料递交征收窗口审核;转让的个人及按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转让单位,可到房产交易大厅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办理纳税申报,领取并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将相关资料递交征收窗口审核。承受方,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后,在房产交易大厅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办理纳税申报,领取并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将所需资料递交征收窗口审核。

  2、开具发票:转让方,由征收窗口开具《长治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承受方,应向销售单位索取《长治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同时到征收机关(房产交易大厅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办理契税申报事宜。

  3、缴纳税款:经审核无误后,直接在征收窗口缴纳现金或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税款。

  4、领取证明:凭缴款证明领取由征收机关填开的《完税(免税)凭证》。

  5、办理登记:承受方,凭《契税完税(免税)凭证》第四联和其他有关资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三、须提供的资料

  1、转让方:

  《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拍卖的提供《成交价格确认书》原件);

  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验)。

  身份证明复印件:

  (1)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系夫妻共有财产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如夫妻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其中一方所有的,还须提供财产约定书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验);

  (4)如房屋所有权的承受方为单身的,须申明本人婚姻状况,并自负法律责任;

  (5)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有评估报告书的提供评估报告书原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还需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允许扣除税金及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等;

  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承受方:

  房屋买卖合同(契约)原件或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验,期房合同须经预售登记备案)。

  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验);

  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1)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系夫妻共有财产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如夫妻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其中一方所有的,还须提供财产约定书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验);

  (4)如房屋所有权的承受方为单身的,须申明本人婚姻状况,并自负法律责任;

  (5)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有评估报告书的提供评估报告书原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复印件请使用A4纸)

  说明:转让方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按下列原则核定:

  1、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承受方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附:长治市房产交易办税流程图(略)

时间:2009-02-13 18:27:2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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