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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宣传资料(四)——契税政策问答

  1问:以划拨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当缴纳契税?

  答:以划拨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因为划拨方式具有无偿性,一般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或者无偿将土地使用权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2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是否补缴契税?

  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当补缴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政策是不允许直接转让的,必须先办理出让手续,因此按照对土地出让征收契税的规定,转让方应补缴契税。

  3问:原划拨土地改出让是否应征收契税?

  答:原划拨土地改出让要征收契税。土地使用者通过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改出让时,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由土地使用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性质,应按出让行为征收契税。

  4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是否应当征收契税?

  答: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应当应当按规定征收契税。承包经营是在土地权属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对土地实行经营、管理的方式,因此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5问:对房屋租赁是否应当征收契税?

  答:对房屋租赁不应当征收契税。房屋租赁是房屋供给者将房屋的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转让给需求者使用的行为,未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因此不征收契税。

  6问:转让期房是否应当征收契税?

  答:转让期房应当征收契税。契税是一种行为税,是在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对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所以无论是现房还是期房,只要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应税行为就已产生,承受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7问:购买车库等房屋附属设施是否应当征收契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8问:对土地、房屋继承是否应当征收契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9问:对接受遗赠(土地、房屋)是否征收契税?
答:接受遗赠属于赠与,对接受遗赠者(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征收契税。

  10问:对用房地产抵押是否应当征收契税?

  答:对房地产抵押不征收契税。房地产抵押过程中没有改变土地、房屋权属,因此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11问:离婚时房产归一方所有是否应当征收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对《婚姻家庭法》中规定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化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但对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离婚时房产权属发生变化的,应按赠与征收契税。

  12问:家庭财产分割是否征收契税?

  答:对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不征收契税;对不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应按赠与征收契税。

  13、问: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契税?

  答:契税条例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征收契税。因为,第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办理过户登记,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一种方式;第二,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是以取得不济利益为目的的转移,与买卖具有共同性质,因此规定视同买卖征收契税。

  14问: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是否征收契税?

  答:对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应当征收契税。一是原因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是一种有偿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二是因为抵债与买卖具有可转换性,在购买方交付经济利益后出售方交付土地、房屋权属前,表现为单方向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行为发生前的法律关系完全相同,因此,规定对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行为视同买卖征收契税。 

  15问:契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1997年10月1日以前,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6%;1997年10月1日至今,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4%。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即1999年8月1日起至2002年8月25日执行4%的税率并减半征收,即按2%征收;2002年8月26日以后执行3%的税率并减半征收,即按1.5%征收。

  16问: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答: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对于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或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17问: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18问:以市场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19问:对于土地、房屋权属赠与行为,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答:《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20问:对于土地、房屋权属交换行为,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21问: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转让方和承受方都应缴纳契税。转让方的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承受方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或竞买价格。

  22问: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使用的,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23问:政府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计税依据是否相应扣除?

  答:不能扣除。减免土地出让金并不等于减免契税,其计税依据不应扣除。

  24问:对于因改变土地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是否应当补征契税?
  答:对于因改变土地用途的原因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当补征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25问:对于原属免税范围的土地、房屋改变用途后,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计税依据为原计算减征、免征税款的计税价格。

  26问: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房的,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规定: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27问:对于承受房屋附属设施所有权的,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28问:分期支付成交价款的,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答:对于分期支付土地、房屋成交价款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支付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并一次性缴纳税款。

  29问:对于购买房改房有什么免税规定?如何准确把握这条政策?

  答:对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予以免税。应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该纳税人所购买的住房是否为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二是该纳税人是否是按房改政策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三是该纳税人所购买的公有住房是否在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

  30问:对于集资建房有哪些征免规定?

  答: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但集资建房中,如符合《财政部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中有关"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31问:对于承受经济适用房是否免征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中明确规定,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32问:对于承受土地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是否征收契税?
答:对承受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不征收契税。由于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为政府划拨土地,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征契税。

  33问: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房产是否征收契税?
答: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房产应征收契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中明确:此种行为取得房产应照章纳税。因为这种房地产转移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征地款购买房产的行为,所以应依法缴纳契税。

  34问:货币化拆迁房屋,以补偿款买房应如何计税?
答:以拆迁时获得的拆迁补偿款购买房屋的免征契税;如所购房屋价款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其超价部分应征收契税。

  35问:对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征收契税?

  答:对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

  36问:对于装修房屋应如何计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中明确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时间:2009-02-13 18:08:0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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