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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问答 |
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与过去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有哪些重大变化?增加了哪些内容? 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过去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重大变化在于:一是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二是增加了有关高收入者必须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三是增加了有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相关内容,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原来的基础上对四项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两条内容,从而使新的实施条例由原来的47条扩充为49条。 实施条例对四项条款的修订具体讲,一是对个人所得税法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即指按照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二是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必要费用扣除额从每月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三是对附加减除费用作出了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原规定费用标准的规定。四是进一步明确了需要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的范围、申报时限、地点。 实施条例增加的两条内容,一条是做出了"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具体规定。另一条是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具体内容。 问:个人在集体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取得量化资产,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在量化环节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缴纳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去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合理费用-费用扣除标准。 合理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1)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可凭完税凭证,从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并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的支出,以每次扣除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可以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收入的20%。 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0%。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如:陈先生由于子女独立成立家庭,1999年1月将自家的两间房屋出租给某企业驻京办事处,该月获得租金收入3000元,缴纳租金收入营业税及附加165元,应厂方的要求,出租前,他将该房屋作了一次小修,共用去600元,陈先生该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应纳税所得额=3000-165-600-800=1435元 应纳税额=1435×20%=287元 问: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收入额(不管分多少次支付,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财产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确定财产原值,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二是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是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是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五是其他财产原值,参照以上四种办法确定。上述财产原值的确定,个人必须提供有关的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个人在卖出财产时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如营业税及其附加、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等。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如:赵某为了更换汽车,将自己原先拥有的一辆汽车卖给了他人,获得收入5万元,当初赵某买进该车时共花了4万元,在此次卖出过程中,他又支付了过户手续费等有关费用和税金共计1010元。赵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50000-40000-1010=8990元 应纳税额=8990×20%=1798元 问:个人取得中奖、中彩等偶然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如:叶某参加电视台举办的有奖竞猜活动中奖,获一台价值8000元的电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20%=1600元。 问: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中奖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中奖获取的所得,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额。 例如:叶先生购买体育彩票获得价值15000元的摩托车一辆,同时购买福利彩票获得奖金3000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5000×20%=3000元。 问:个人获得见义勇为奖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因见义勇为而获得的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颁发的奖金或奖品,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因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因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问:收到庆典礼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或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问:个人出租房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出租房屋扣除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以及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等税费,再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后,就是个人出租房屋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需要就这一所得额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01年1月1日起适用优惠税率10%。 问:个人出售住房,可以享受哪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1)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个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税务部门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小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税务部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买卖股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获取的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转让二手车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如果二手车的转让价格低于车辆原值,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二手车的转让价格超过原值,应当对个人转让二手车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其中,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成本、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计税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例如:某个体户张某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元,一、二月份已缴个人所得税1500元,计算其3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0÷3×12=48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48000×30%-4250=10150元 当月累计应纳税额=10150÷12×3=2537.5元 三月份应纳税额=2537.5-1500=1037.5 元 问: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 其中的必要费用从2006年1月1日起是指每月1600元,2005年12月31日前是指每月800元。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王某承包一企业,假设2006年经营10个月,取得承包经营收入100000元,其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1600×10=84000元 应纳税额=84000×35%-6750=22650元 (2)企业实习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另外,如果企业实习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承包人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税方式。 问:出租车司机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司机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的,出租车司机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司机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出租车司机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出租车司机的,出租车司机从事客货运输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演职人员取得报酬,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演职人员是指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而取得报酬的个人。 演职人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演职人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演职人员取得报酬后按规定上交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以及收入分成,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演职人员取得报酬为不含税收入(指税后收入)的,分两种情况: (1)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公式为:不含税收入额低于336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不含税收入额高于336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向演职人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演职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问: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不高于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去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6)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取得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取得所得,无论是否有经营场所,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医生承包经营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问: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取得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收入就扣除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后的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举办学习班、培训班而取得的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保险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40%的营销费用,再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雇员的,只需就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投资者用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用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应当看做是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作为投资者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应当看作是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业工程承包人取得所得,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者按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承包人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应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下岗职工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山西省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问: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是否适用财税[2005]186号? 答: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问: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问: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问: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有何税收政策? 答:根据财税[2006]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6月1日后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 问:随军家属就业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2000年1月1日起: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和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问:对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企业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一)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2003年5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问: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有何税收优惠? 答: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2003年5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问:对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企业有何税收政策? 答:自2004年1月1日起: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 ÷企业职工总数×100%)× 2。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是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问: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有何税收优惠? 答: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3、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上述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问:个人转让著作权,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问:对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问:居民个人转让自有普通住宅,在土地增值税方面是否有优惠政策规定?居民个人相互交换房地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问:对个人出租居民住房的,如何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答: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分为用于居住的和用于生产经营的两种情况。用于居住的,营业税暂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营业税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 问: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否征收车船税? 答: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征车船税。 问:房地产行业有哪几个环节?各环节分别涉及哪些税费? 答:目前房地产行业可分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和房地产保有等环节,共涉及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13种税费。具体各环节涉及到税费情况如下:1、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如果是在土地一级市场出让土地,则应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占用耕地进行开发建设的,还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果是在土地二级市场转让土地,则应缴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2、在房地产开发环节,应缴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印花税。3、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应缴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4、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应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为什么要对房地产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 答: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重要。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到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提出了对房地产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新的工作思路。 问: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有何意义? 答: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有四个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符合中央与时俱进和总局依法治税的精神,符合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实行宏观调控的政策;二是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是促进地方可用财力不断增加新的税收亮点;三是有利于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四是实行"一窗式"征收,进一步减少了工作环节,降低税收成本,简化了办税程序,优化了纳税服务,方便了纳税人。 问: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就是在整合现有征管资源的基础上,对房地产行业所涉及的征管进行统筹考虑,尽量简化纳税程序,节约纳税成本,方便纳税人,实现对房地产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具体思路就是:以契税管理先缴纳契税、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征")为把手,严格控管税源。利用契税征管信息,做好相关税种税源的跟踪了解和掌管工作。同时,要定期向其他税种征收机关传递契税征管信息,以实现各种税间的信息共享。通过进一步的数据对比,进行纳税评估,以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税率。 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是什么? 答: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是: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对比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问: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为什么必须发挥契税征管的把手作用? 答:契税征管处于房地产交易环节,在房地产税收链条中的地位比较关键,相当于征管房地产各税的关口。通过对契税征管得到的信息进行上伸,可以追溯到房地产开发环节涉及到房地产税收信息,下延可以掌握房地产在保有环节涉及到房地产税收信息,同时,对房地产的装修、租赁也要为下一环节提供房地产税收信息。从契税征管入手,实行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即"先税后证"),充分发挥契税征管的把手作用,可以有效地对房地产行业涉及到各税种进行源头控管,实现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交易、开发、保有各环节税源信息的全面掌控。 问:有关"先税后证"制度的具体政策规定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问:我市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有哪些重大举措? 答:1、2005年12月,市局下发了《长治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长地税农发【2005】21号)。 2、2006年6月,长治市地方税务局与国土资源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意见》(长地税发【2006】105号)。 3、2006年7月,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变更为长治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五分局,对市区范围内(包括城区、郊区、开发区)耕契两税和相关存量房转让涉及税收实行直接征管。 4、2006年7月,长治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五分局在市房产交易中心和市土地交易中心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并与市房管局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立了委托代征关系,对相关房地产税收实行"一窗式"征收。 5、2006年7月,长治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成立契税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组的通知》(长地税办法【2006】13号)。 6、2006年8月10日,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56号),并下发了《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长治市契税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协调领导组的通知》(长政办函【2006】44)。 问:纳税人如何领购发票、开具发票,消费者如何索要发票? 答: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印制和发售发票。 纳税人购票,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购票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领购发票;二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但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 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都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目前,有的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采取开内部收据、打白条、甚至提供假发票等违法手段拒绝给消费者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同时也给国家的税收造成了损失。对此,消费者要明确:索要发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权利,同时又是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所作出的具体贡献,要有索票光荣的意识;对拒不开具发票或者提供假发票的,要积极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时,被检查人有哪些权利? 答:一是知情权。被检查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有关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被检查人提出的问题,税务机关应积极解答,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辅导; 二是保密权。税务检查机关应注意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生产经营情况给予保密; 三是陈述、申辩权。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认真接受被检查人的陈述与申辩; 四是告知被检查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五是控告、检举权。被检查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另外,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税收执行强制措施之列。 |
时间:2009-02-13 10:17:50 点击数: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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