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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制 |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政务环境,服务全省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增强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限时办结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地方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规定,对纳税人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设定的限办时限内办结。 第四条 本制度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生调整变化后的,按调整变化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设定的办理事项、受理部门、办理事项须报送资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法定依据见《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制项目表》。 本制度设定的限办时限是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的一种内部规定性时限,该时限可以作为工作效率的评价尺度,但不作为行政复议、诉讼的依据。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有管辖权的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稽查局、税务所;有权审批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审批权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七条 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非客观原因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未列入本制度范围的申请办理涉税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时限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
时间:2009-02-12 10:20:3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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