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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通告
 

城政通字[2007]1号

  为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现就我区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包括城镇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二、非公有制参保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为20%,职工缴费比例为8%。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300%的按300%,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缴费。经办机构按8%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确有困难的,经社区居委会确认后,缴费基数2007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2008年为80%,2009年为90%。从2010年起,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到退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养老金。

  三、参保职工因失业、辞职、辞退等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自行中断缴费的人员,都要按规定到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所(以下简称城区企保所)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缴费。

  四、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于2007年3月30日前到城区企保所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必须于2007年9月30日前到城区企保所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养老保险费;新成立企业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30日内到城区企保所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财政、中小企业局、工会、工商、税务、公安、安监、金融等部门要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6]84号)要求,依据各自扩面的职责,严格把关,密切配合。

  六、对逾期未参保企业,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之规定,由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二00七年元月十一日

时间:2009-02-12 09:39:5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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