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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为保护国家货币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中国人民银行1955年5月8日公布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办法规定,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全额兑换:

  一、票面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二、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照原样连接者。

  票面残缺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办法同时规定,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兑换:

  一、票面残缺1/2以上者;

  二、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三、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时间:2009-02-12 08:22:4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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