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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各地、市劳动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实行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季度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到位,有关政策落实不好的地市要予以通报。 二、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发放和缴纳,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对今年前几个月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按文件规定全部补发、补缴。各地市要对两个确保资金安排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资金安排不到位的,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从财政预算中打足社会保障资金,确保不留缺口。对筹集资金确有困难的贫困地区,省将根据各有关地市财政预算安排及落实情况,"三三制"资金到位情况、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三、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切实做到下岗职工按期出中心。对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企业必须按期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各地要根据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分类处理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新途径,不能以无力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以及无力清偿拖欠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债务为借口,延长下岗职工在中心滞留时间。要认真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的过渡,做好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四、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继续强化企业责任,充分发挥企业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积极性,通过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开发就业岗位,安置下岗职工。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安置下岗职工。要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进程,以城市社区为依托,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支持和帮助下岗职工通过开展社区服务实现再就业。继续完善和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将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建立优惠政策落实的督查制度、社会举报监督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充分调动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的积极性。 五、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就业服务功能。各地要将劳动力市场建设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再就业培训的资金投入,切实抓好劳动力市场基本设施、劳动力资源和信息网的建设工作,加快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进程,建立和完善新形势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切实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建立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相互衔接、密切联系的工作机制,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专项服务。 六、建立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险基金筹措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键在于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并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筹措机制。除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基金收缴率,强化基金征缴,大力清理拖欠外,要进一步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明显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七、清理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各地要认真组织,对省级统筹项目进行逐项审核认定。经审核确认的统筹项目,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确保发放。未经确认的项目,由企业支付,并负责做好离退休人员宣传解释工作。各地、各部门均不得自行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 八、各地要对集体企业参保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核实,对生产经营正常的,要尽快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应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九、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依法加强工资总额统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稽核,核准用人单位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对瞒报、少报工资总额及偷逃社会保险费、冒领养老保险金行为,坚决予以处罚。 十、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要及时给予救助,真正实现全覆盖。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所需资金要全部纳入预算,同时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上级财政要酌情给予支持。 |
时间:2009-02-10 15:12:4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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